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司法/法律】您不可不知的司法事項

基於本地人對司法的認知不多,李練讀閱了一些關於司法及法律的書籍,在此搜集整合資料,以淺出而深入的方式將一些法律知識帶出。

我國是奉行英國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的體制。

三權分立的意義在於把國家統治權分爲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這三种權力置於盡可能相互獨立的國家機關手中,以及地位平等,以分別發揮其牽制、平衡作用的統治原則。
三權分立包含了”分權“及”制衡“,沒有分權,就無法形成制衡的格局;制衡是分權的目的和結果。

三權分立是由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國著名啓蒙思想家、法學家所提出的。
他曾經在其《論法的精神》這本書中指出:“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權力分別應該由議會、内閣(或總統)和法院掌握,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又相互制衡的制度。”以及“不分三權,就是專恣”的論點。

一般上,三權的權限為:

立法(國會)權:掌管財政,監督行政,以及辯論通過各項新法律或修改或廢除應有或過時法律。
行政(内閣)權:是執行立法機關的意志,維護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防禦外國侵略的國家權力。政府授權各個行政機關去實行政府有關的政策,軍隊由行政機關統轄。
司法(法院)權:法律與憲法的詮釋者,法官根據國會立法者的意願去詮釋法令。


而法院的權限基本為:
案件審理權: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懲罰罪犯/裁決私人訟爭的權力。
司法審查權:審查國會某項立法或某种行政是否違憲,並据以解釋憲法之權力。
司法權應當交由人民選舉出來的一些人組成的法庭。要使公民位居法官其職,而非畏懼法官本人。


要貫徹一個公平和民主的社會基礎原則,三權中必須平起平坐,不能有任何一權淩駕于其它兩權,
嚴格來説,我國並沒有完全貫徹三權分立的精神。立法權和行政權是重疊而不是獨立分開。不能相互制衡和監督。

因西方國家如美國奉行的制度是,内閣成員(部長)由行政機構委任,國會下議員由人民選出來,而眾議員並不能委任為部長。
而本地的制度為,擔任内閣成員的人必須要有議員的身份才能被委任為部長或首相。




國會情況:
國會分成上下議院,下議員由人民從選舉中選出,上議員則是由13個洲議會各自選出2人共26位,其它的(上屆上議院共70人,其餘44人)由首相推薦 ,由國家元首委任。
下議員的任期為4/5年,由首相決定解散日期,當國會解散時60天之内必須進行大選;上議員則不會因爲國會解散而改變,上議員的任期一屆三年,最多兩屆。


評述:本來憲法起草的“里特憲制委員會”的原意是要把上議院變成一個完全民選的立法機關,原有憲法條文註明州議會推選的上議員人數應比官委(政府通過元首委任)的上議員人數多。時機成熟時再把官委制度淘汰,最後直接由民選的上議員,然而至今卻是背道而馳,民選上議員的理念變得遙不可及。

而憲法條文本註明上議員應是“對公衆服務有特殊貢獻”的卓越人士,然而當權者通過元首委任的上議員卻不乏政壇失意者。(第十二屆大選后人民本來揣測許子根與三美威魯將會以上議員身份入内閣,然而最終並沒發生。)


而一般上人們所說的“第四權”,指謂的是媒體監督,而近來新起的“第五權”則指的是部落格/博客。


本地的三權分立並沒有達到有效的平起平坐及相互制衡的效力。因政府内閣控制了國會,而國會又牽制法院司法權。
憲法原本規定聯邦的司法權是操于高等法院手中(第121條),可是在1988年憲法修正后,其固有權力已喪失。司法之後已從屬國會。

經過不斷的演變至今,本來建立于憲法之下平起平坐的三權,如今在實踐上已變成由社會契約最高的聯邦憲法往下-〉行政(政府)-〉立法(國會)-〉司法(法律/法院)

根本沒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公平原則。
簡單來説,政府便是主掌了三權的領導,這也是爲何鮮少聽聞政府高官被從輕微的問責至嚴重的被提控的原因所在。因司法權自從1988年后,已失去其獨立性,責問和司法審查的權力已大大削弱,依附在國會及行政兩權之下。

待續...


(注:參考文獻--《我在黑幫的日子》、《法律與你的權利1》by周本興律師,《法律常識之憲法》《馬來西亞人權知多少》by楊培根律師,《當代美國法律》by何家弘,《法律是什麽》,《法律的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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