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與地方法官都是受法律及司法服務局委任。他們的責任是處理所有來到面前的法律事務,也是法庭的主人。
p/s:目前高庭法官的遴選機制,是由元首根據首相的建議,繼而在咨詢統治者會議后推選出來的。而首相在未提出建議之前,首相必須先咨詢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及高庭首席大法官。
据聯邦憲法第122B(1)、(2)、(4)條文,高庭法官在未被委任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大馬公民
2.必須成爲律師或在司法界服務超過10年。(聯邦憲法第123C條文)
而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領袖。
其餘的法官稱呼與翻譯如下:
上訴庭主席(President of Court of Appeal)
高庭首席法官(Chief Judges)
聯邦法庭法官(Judges Of The Federal Court)
上訴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High Court)
b)秘書或私人助理
,秘書為法官的私人助理。當法庭沒有操作時,任何食物必須先咨詢私人助理。當需要判決理由或者證據筆記時,雙方律師必須寫信給私人助理,好讓他可以提供一份判決書。
c)署理主簿管、助理署主簿官
高庭的司法人員。職責是回報案情予各自的法官。根據雙方律師要求,他們亦有責任發出強制出庭令。任何高庭的審訊展期也是得先通知他們。
d)地方法庭主簿官
司法人員,處理每天法庭的行政工作,使法庭各個部門能夠協調。
e)主控官
司法人員。他們也許是副檢察官、警方主控官以及各個政府部門的主控官。所有高庭的提控工作是由副檢察官進行。而低等法庭的提控工作是由副檢察官和警方主控官負責。
f)律師
律師是法庭成員、一名合法提出法律勸告以及能夠出庭的人。
若他是替嫌犯作辯護工作,便稱爲辯護律師。
g)證人
證人是指來自不同領域的人。他們在法庭提出證據,不論是有關刑事罪案或其他方面的案件。主控官的案件勝負,將依據證人提供怎樣的證詞來決定。證人應當受到尊重和避免受到主控官和辯護律師的干擾。
h)法庭翻譯員
翻譯員對司法能否公正施行,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
他們是推事或法官主要的助理,保管法庭的日曆,選擇審理刑事或民事案件的適合日期。
予法庭内室,有些翻譯員還成爲新上任推事或法官的大力助手,協助法官操作法庭程序,以及給予法官有關罪案各種處罰方式的法律意見。
在公開法庭裏,法庭未開庭前,他們要確保法庭的紀律一切安好,然後通知法官可以準備出庭審案。
例如:它會告訴雙方律師坐在哪個座位。此外,他也有確保有關人士名字被叫時站起來,也要確保被告何時該講話、何時該安靜,以及何時該離開法庭。
一般上,他們會知道法庭處理案件的優先次序。他們擁有過堂或聆審的案件。他一般會先叫過堂的案件,之後才叫聆審的案件。
另外,對於展期的案件,她也負責給一個新的日期。他必須是好的策劃人,能夠使法庭案通行無阻。也必須把重要案件優先處理。
除上述外,翻譯員也兼任文書工作,例如保釋程序等等、及涉及公開法庭的案件,以及也負責有關法庭審訊時需要到的翻譯文件。
i)福利部官員
他們是負責21歲以下被告的福利部報告。
當檢察官需要21歲以下被告的報告時,他們會寫信要求福利官員準備。
j)記者
法庭也常出現記者。他們負責報道有關社會利益的案件。一般上,法庭都設有記者席位給記者們就坐。
k)傳遞人
有關刑事案件的強制出庭令是由警方傳遞人傳遞的。一般上,警方都有傳遞人負責法庭所發出的強制出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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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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