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司法/法律】我國的法庭結構

我國的司法是由上等法院(superior courts)和低等法院(subordinate courts)所組成。

上等法院包括:
   1. 聯邦法庭(Federal Court),是我國最高的法院。
   2. 上訴庭(The Court of Appeal)
   3. 高等法庭(high Court)

低等法院包括:
   1. 推事庭(Magistrate Courts)
   2. 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s)


各法庭的權限任務説明:

推事庭

推事庭是我國最低階級的法庭,遍及全國各大鄉鎮。
它聆審許多民事/刑事案件。

其刑事權限(Criminal Jurisdiction)
一名推事擁有審訊所有罪行涉及最高監禁10年的案件或單單罰款的案件,以及那些在刑事法典第392條款(打劫)和第457條款(夜間破門行竊)的案件。

推事只可以宣判法律允許的處罰如下

a)5年監禁(若特定法令許可,可判超過5年的監禁)
b)罰款一万零吉(若特定法令許可,可判超過一万零吉的罰款)
c)鞭韃高達12下

民事權限(Civil Jurisdiction)
推事庭可以聆審涉及不超過RM25000的民事事務。


兒童法庭(Court For Children)
兒童法庭乃審訊18歲或以下的少年所犯下的罪行。這些罪行不包括死刑。
兒童法庭和推事法庭是同等的權限。兒童法庭的審訊只限于内室(Cambers)而推事庭的審訊則是公開的。
它的成員包括一名推事和兩名顧問。

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
在推事庭之上是地方法庭,它也是低等法庭。
其刑事權限:除了死刑之外,它可審理所有的罪行,以及審判應執行何種刑法。

民事權限
它有:
a)無限的權限去聆審關於涉及交通意外的案件、屋主和租戶的糾紛以及扣押事宜。
b)聆審只涉及款項不超過RM250,000的案件。


高庭
在馬來西亞只有兩個高庭:馬來亞高庭以及沙巴與砂磱越高庭。

刑事權限
這兩個高庭都有各自的權限去審理全部的罪行。一般上涉及死刑的案件都在高庭審理。高庭可以依循法律作出任何裁決。

民事權限
高庭擁有無限的權限去聆審所有不在低等法庭審理的案件。這些民事案件包括:
a)離婚案
b)委任監護權
c)遺產授權書(產業在高庭的區域權限之下)以及遺囑授權證書。
d)破產和公司倒閉案件

上訴
高庭聆聽來自低庭所作判決的上訴。

修正
高庭有權修正低庭在刑事審訊時所作出的法律錯誤。


上訴庭
上訴庭的設立是聆聽來自高庭判決的上訴。


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是我國法庭結構中最高的法院。它聆聽來自上訴庭和高庭判決的上訴。在聯邦法院還沒有聆聽上訴判決之前,訴方必須要先得到上訴庭的批准令。在聯邦憲法第128和130條文下,聯邦法院也抱有其本身咨詢(consultative)和原有(original)審理的案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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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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