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司法/法律】自由裁奪權 與 人身保護令

自由裁奪權

上方所指的自由裁奪權是指政府/部長將有絕對的權力實施任何行政、措施,和決定,例如扣留令的合法與否,法庭無法干涉決定,甚至提出任何質疑和過問。部長只要主觀相信扣留是合理的,便是最後的決定和定論,這也是爲何在諸多被内安法令扣留的人士,已很難成功申請到人身保護令的原因所在。

出自前大法官阿玆蘭沙的一個判例下的一句話(文獻摘自楊培根律師的《馬來西亞人權知多少》第93頁):“每一種法律下的權力都必須有其法律限制,不然便是專制。尤其更應該嚴格要求,行使每一種自由裁奪權時,應由正當的目的,避免不合理的行使。”

每一種自由裁奪權是不能沒有法律限制的,法庭是制止政府部門侵犯國民自由權利的唯一防綫,若這項權力被濫用,法庭就有責任干涉。

而其它層面指的自由裁奪權還包括罪犯被定罪時,法官有自由裁奪權斟酌決定判罪刑罰的輕重,然而懲罰範圍自然是在法律條文的限定範圍内。當然,若當事者不服所判,也可向上訴庭上訴。



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指謂的是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被剝奪、或認爲自身被扣留是不合理或不合法時,他有權力向有關當局要求立即到高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以換取釋放恢復人身自由。

若法庭審查后裁定扣留不合理或不合法,便會發出庭令喻令釋放當事者。而需要注意的是,執行扣留者不僅限于警方、監獄、内政部長之類的官員,私人擅自扣留者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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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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