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司法/法律】憲法

憲法為我國司法裏最崇高及至高無上的法律,任何其它法令都從屬于它,無論是國會、州議會通過的法令、縣議會/市議會採用的條例和規則,甚至是回教法,皆無法超越憲法,任何抵觸、違反憲法的行政措施均在法律上無效。

根據聯邦憲法第四(一)條文闡明:“本憲法為聯邦憲法最高法律,任何在獨立日以後制定的法律,與本憲法有所抵觸時,則抵觸本憲法的部份必須無效。
憲法確認了我國的民主制度,條文裏也肯定了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重要原則,同時對我們的基本人權給予保障。

憲法的地位崇高,甚至國會的權力也源自憲法,然而,我國因長年被英國“國會至上”主義影響,導致司法在一些時候無法體現聯邦憲法所賦予的權限與權力。有時國會制定新法令或法令修改,並非憲法所規定的項目或不符合憲法所規定的條件,司法機關理應擁有權力宣判有關法令違憲而無效,然而這麽做會導致國會和政府難堪,使得許多時候法官別無選擇下必須執行其職務。

而1988年憲法修正法令的修改,卻令司法面臨權限削弱的情況,使得聯邦司法權不再操縱于高等法院,固有權力喪失,從此以後便只擁有“具有聯邦法律所賜予的權限與權力”。法院的權力往後是受制于國會立法,不再直接來自于憲法,法院已失去其獨立性和制衡性。


憲法的誕生
1956年由李特憲制委員會(Reid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起草。
委員會成員來自一些法律專家。分別來自英國、澳洲、印度、巴基斯坦,以來自英國的李特勛夀(Lord William Reid)爲首,故稱李特憲制委員會。

委員會總共召開118次會議,並考慮了各組群,各階層人士所呈上的131份備忘錄。
綜合了各方面的意見后,草擬了一份報告書,此報告書為有關當局接納,以此報告書為藍本的聯邦憲法就此誕生。
之後便於1957年獨立日正式生效,成爲“馬來亞聯合邦法”。

1963年馬來西亞成立后,這部憲法經過一些修改,之後我們便把它稱爲“聯邦憲法”(Federal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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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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