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司法/法律】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Peguam Negara)

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Peguam Negara)

我們時常在報章上會見到“總檢察長”這個人物,他究竟在司法上扮演什麽角色呢?
首先,他是國家最高主控官,乃國家所雇用的最高律師,是政府第一號法律官員,是最高元首唯一的法律顧問、也是内閣及任何部長的主要法律顧問。


從法律角度而言,總檢察長的權力非常之大,他有權力決定是否要為政府或國家提出訴訟,包括以誹謗罪名提控破壞國家首長名譽的人;從技術上來說,他也可提控首相及内閣成員。

在刑事案中,他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要不要進行提控、或選擇以何種條文訴訟,(回教、土著和軍事法庭不在範圍内),在選擇使用嚴峻的法令/罪狀或選擇一般的刑事法令來處理某些案件時,總檢察長都能自行決定,不受法律限制。

甚至無論更改控狀(無論是從輕發落還是嚴重加刑)、選擇進行或終止任何法庭審訊,即使案件還在審訊中(憲法第145(3)條款,而此項權力在回教、土著和軍事法庭無法行使)。把刑事案從低等法庭轉交高庭審理、或對法官判的刑罰不滿意、或認爲被提控者不應無罪釋放、他可向最高法院上訴,被提控者可被繼續扣留,直至上訴案審訊完畢爲止《法院法令第56(A)》

他都有絕對權力自行決定,法庭無法過問和使用司法審查來否決、阻止或質疑。憲法亦沒有明文規定他必須徵詢任何人的意見,包括首相在内,因此總檢察長的權力是何其之大。


總檢察長必須擁有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格,這使得他的地位超越所有高庭法官。而他的權限除了以上所闡述的之外,基於法律顧問的身份,他將負責國會所有法案的草擬工作。委任法官時亦會徵詢他的意見。在任何國内法庭,他也有優先出庭辦案的權力。

同時他也有數項委任權限,如副主控官(D.D.P)、以協助他,也需聽命他的指示。基於他是法律服務部首長,該部所有職員將由他控制、聘請、升職、調職。除此之外,他也有權提出修改律師公會的紀律條規。

而總檢察長的職權,將由國家元首經由首相勸告下決定他的去留。他也並非擁有政治色彩的職位,但所涉及的工作範圍與權限,卻包含了司法、行政和立法。技術上來説,總檢察長的權力可算是我國所有職位當中最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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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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