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司法/法律】民事與刑事案分別 與 其他補充

多司會審

指謂的是同時有三位或五位或更多法官(單數)共同審理案件,通常是有關重大案件,或牽涉特殊法律問題。這種多司會審制只有在上訴庭與聯邦法院實行,其餘如地方法庭與高庭,承審的只有一名法官或推事進行。


民事案與刑事案的分別

民事(tort)案指的是人與人的糾紛,而對另一方採取法律行動。一般上與錢財、債務有關。
由起訴人(Plaintiff)提出訴訟控告被起訴者(Defendant),一般非刑事罪案便稱之爲民事案。

刑事(criminal)案則是關乎國家與公民的問題,例如偷竊、搶劫、販毒、綁架、非法走私、非法擁有槍械甚至嚴重如謀殺、國家通過警方逮捕被告,再提控至法庭。
警方以扮演主控官(Prosecution Officer)身份提控被告(suspect 或 accused)。


而民事案如通過起訴討囘款項的法律追訴期(limitation period)是6年,若超過6年起訴人便無法進行起訴;刑事案則不受此條法令限制。


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的層面很廣,廣義的詮釋為“任何不尊重與誣衊司法行政的行爲”。

例如干擾有關涉案雙方及其證人、或者在法庭審訊中的干擾或阻擾,以及司法的恐嚇。

另外,舉凡當一個人對某個案件的評論,會導致正在審理和未經法庭下判的案件防礙司法或影響司法公正,將可能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的罪名。
而批評法官是“偏袒,不公正,判決不公平”,也將構成藐視法庭的罪名。法庭有權對有關人事作出罰款或者監禁或兩者兼施。

然而指出法官判詞不當之処,或裁定時錯誤的地方或判決,則算合法,不算是藐視法庭。


無罪推定論
我國並沒有全盤實施無罪推定論,政府嫌疑犯處於不利的地位,他們有可能在審判前就被假定有罪,而被《内安法令》及其它“無審訊扣留”的法令對付者,更無需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犯罪,便能被長期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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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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