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失蹤女孩的感想~

昨天有幸第一次參與基層服務,尋找一位20歲失蹤少女,真的是個難得可貴的經驗。
不欲敘述整件事情的過程與起始,李練想探討的是父母的心態。

當我們仍在等待該女生回酒店時,我們千叮萬寧要該父母見到女兒時,別質問、別責罵,最好什么都不說,給她一個擁抱就好。
該父母不斷重復告訴我們,他們從來不打罵孩子,也很關心她。我們還是那句,改變方式去跟她溝通,了解她想要和想些什么。

但其實有些父母不知道,關心是用溝通,而不是用“念”的,有些父母常對孩子嘮叨,認為孩子應該要聽父母的話。但是現在的孩子們很早熟,很年輕便有自己的自主意識和想法。

而不打罵孩子,則是父母常會忽略了自己的語氣和態度...
當我們上到酒店找到該女孩時,父親的反應差點令事情空虧一簣~

面對女生對回家的抗拒,該父親語氣開始調高說:“我們已經去報警料!妳一定要跟我們回去銷案!”
我即刻拉著該父親:“Mister,你冷靜~冷靜,讓你妻子處理~

該父親回我說:“我沒有罵她啊!

我說:“Mister,有些時候語氣很重要,你也許不覺得你在罵,但是你的表情,和妳女兒聽到你這句話時心里一定會不舒服,先冷靜,帶她回家再說。”

在他們開車回家前她的母親特地從車上走回來連聲道謝,我再次叮嚀該母親多克制父親的語氣,否則女生最后還是會再次離家的....



一般上失蹤的年輕人,不外是覺得被父母束縛、或得不到父母心靈的關懷和愛,或覺得父母不了解自己。
很多時候父母總是認為自己很了解兒女,對兒女很好,但其實在兒女眼中看待父母的世界是有差距的。

減少命令式的教導,多與兒女朋友式的溝通和了解,以減少距離感,讓他們主動說出自己對自己、家庭和未來的想法,多過父母一廂情愿的認為,是比較好的做法。



很慶幸這次事件難得的沒牽涉到其它人,非拐帶、慫恿,而是女生單獨的想要離開家。
看到該父母感激的面容,心里也十分高興,雖然我這次只是扮演從旁協助的角色,但真的是難得的體驗...

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家庭與親子教育

良好的教育和家教是培育下一代正確價值觀的基石,家庭的教育灌輸將直接影響孩童對事物的心態和看法,與對特定事物的熱誠,和對事情的想法。

發覺我囯華人社會,普遍上對養育孩子並沒有抱持新一代的思想灌輸,許多人都只以上一代的模式在養育孩童,卻希望孩童能以自身理想中的成長模式培養出正確的心態和思維,這是不可能的。你怎麽樣去教育孩子,孩子就會變成什麽樣。這個道理很多人懂,但很多人卻不知道自己一直沿用錯誤的方式教育。而當孩子長大后,卻才來抱怨孩子不聽話,叛逆和説謊之類云云。

孩子很多負面的行爲都與家庭教育有關,每個劣根性往往潛伏在長輩在教育中的盲點裏而不自知。
打个例子,許多華人都有一個缺點,就是推卸責任,但若練哥說這是因爲我們從小就被灌輸推卸責任及説謊的思維和潛意識,相信大家都不會相信吧?
大家可以從身邊一些例子中看看練哥說的對不對。


例子1:當一個小孩跌倒時,普遍上長輩會去拍打地上,把錯誤全部怪在地上。孩子敲到桌角或其它物品時,長輩會去敲打桌角和那些因小孩不小心而撞到的東西。像是所有的錯都是死物造成,並不會責怪小孩的疏忽。
練哥曰:人們常說大丈夫敢作敢當,但很可惜的,我們在從小時便灌輸了推卸責任的思考。
日本人的教育方式讓練哥甚爲欣賞。當小孩疏忽跌倒時,長輩會先灌輸正確的想法,告知孩童這是自己的疏忽,下次要小心,並叫孩童重新走多一次。


例子2:當一個小孩喧嘩和靜不下來時,長輩會隨便制身邊的一個大人,然後告訴小孩:“別再吵,等下那個uncle會打你。”
練哥曰:自己控制不了的東西,人們習慣性利用他人的“存在”來威嚇兒童靜下或聽話。不知名的東西總是讓人畏懼,但當孩童明白和了解其實那個所謂的uncle並沒有傷害自己的念頭,是長輩在説謊時,往後孩童亦會懂得用説謊來達到目的。畢竟小孩是聰明的,也就成就了一句名言:“什麽樣的人就有什麽樣的孩子。”


有些人認爲孩童還小,不適合跟小孩說道理,不應過度講求原則。但他們卻忽略了,小孩在成長過程,正是培養正確價值觀的最佳時期,過渡溺愛是造成孩童往後肆無忌憚和不聽話的原點所在。
當他們習慣性的被既定模式相處和培育,就很難再接受其它的相處模式。一如當你習慣了跟一個會盲目疼惜你的戀人在一起,你還會願意抛棄她再跟一個事事講求公議和責任感至上的戀人一起嗎?很難。


11-02-2008  李練

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2008年烈火莫熄與2011年1 Malaysia。

308前,安華的“烈火莫熄”口號見效,國陣的執政不力,導致民怨四起,烈火莫熄和提倡兩線制的口號如雷貫耳,喚醒了許多人民改朝換代的念頭。

而當時公正、回教與行動黨三黨(當時尚未成立民聯),展現了出色的團結與合作精神,成功地令國陣損兵折將,許多人民都把未來的期望放在三黨身上,而當時大家也很樂見主要代表華人的行動黨以及主要代表馬來人/回教的回教及集合三大種族的公正黨,能在未來執政的路途上做得比國陣出色。


三年后的今天,在朝與在野,分別改掉了口號。國陣打出了1 Malaysia,而民聯則繼續捍衛兩線制,以敝人愚見,目前占上風的,是國陣。

以政治而言,國陣掌握著資源,自然比民聯較為優勢,然而納吉在執政上卻猛下了一番功夫。

民聯則優勢盡失,安華自916變天失敗后,人氣早已大不如前,行動黨與回教黨的分歧明顯但兩黨卻依然保持模糊態度,導致過往展現“三大種族齊心”的皇牌,如今卻變成分化華人與馬來人的雙面刃,但似乎民聯和一些支持者依然把這顆計時炸彈(各種族合作)當成推銷品牌繼續力求人民支持,這點則令人感到汗顏。


而執政政績對一些人而言尚算是第二重要,因部分人民依然是以“反國陣”的態度支持民聯。

尤其人民已把焦點注意在國陣的執政上,然而民聯似乎仍未發現這點,部分支持者依然抓著國陣的弱點抨擊,

兩線制固然重要,但是前提是,兩線制必須建立在擁有健全的政黨體制和奮斗方針。
有些人說民聯從未有執政機會,是人民不懂得改變,但事實證明,308的政治海嘯印證了人民在必要時是會做出改變的,那么,人民不支持在野黨的理由為何?

沒錯,我國的確出現很多政治上的問題,然而,人民也有疑問地就是---支持民聯后情況是否會改變?

然而目前我們看到的是,民聯本身連黨內的問題都搞不定,與盟友的政治分歧仍懸而未決,在基層和社區服務上又遜色于人,試問如何得到更多人民的支持?


執政,需要很強的黨組織結構和凝聚力,然而如今三黨相加起來,仍沒有明確一致的斗爭目標,堅固的合作精神,多方面的主動,更沒有任何設立影子內閣的共識。


2011年新氣象,烈火莫熄已成為過去,民聯是否會在離大選可能不遠的現在,解決各黨分歧同心協力力挽狂瀾,再打出一個新口號對壘1 Malaysia?抑或繼續把問題掃在地毯下,對外說明各黨相安無事合作愉快,再繼續打“兩線制”和繼續行動力不夠積極,以攻擊國陣執政為主,就看民聯各黨領導層如何去看待。

盡快解決三黨之間的分歧也是當務之急,從宰豬場、彩票和執政理念的分歧,已令各種族選民開始抱懷質疑。千萬別看小這看似不起眼的問題,隨時可能成為翻船的導火線。

在“主動”方面,極需要從批評轉為身體力行,打好民心根基,多注重在社區服務,適時栽培更多人才和潛能之人,壯大黨根基,勿將反國陣為斗爭目標,而該努力用實際行動獲得人民支持。 


否則當反國陣的風像現今般逐漸冷清,來臨大選的政治海嘯,隨時可能會發生在民聯身上。

筆于   11 April 2011

老馬的新書

我國前首相敦馬哈迪出了一本自傳,朋友問我會不會去買,我想也不想的回應說:“不會。”

朋友問為什么,我說:“一本為漂白本身執政時的錯失,黑暗,人格的書籍,不看也罷。

把本身不光彩的施政歷史重新編寫呈現后,有多少的內容是真正屬實和不偏不倚的?

公眾人物,往往習慣出自傳來記載歷史,一些是為記錄本身事跡讓后來的人們認識自己,一些則希望本身的事跡能為后人帶來啟發。

然而人們以本身主觀寫出來的內容,卻難免會以“隱惡揚善”的方式記載歷史,于是一些被扭曲了真相或實際情形相異的歷史便公諸于世。讓后人吸收了錯誤的歷史,是多么可悲的事情,也令當時受牽連的人蒙上了一層污穢。


而我國前首相馬哈迪,便正正出版了一本經過“包裝”的書籍,記載了所有被美化自己的歷史,扭曲了真相的故事,試問這樣的自傳,如何引起敝人的興趣閱讀?歷史是記載真相而記載,這類自傳亦等同變相的篡改歷史,這種不健康的現象其實應該不被鼓勵,里頭被抹黑的人該如何為書內不符真相的內容控訴?

尤其大家都不愿去與一位退休的老人家計較,唯一可以做的,便是不支持這類書籍,讓人們以其它方式留下原汁原味的歷史,以求讓發生過的,真實發生過;未發生過的,不可能留在歷史篇章

筆于  19 March 2011

偽君子有完沒完?

http://www.malaysiakini.com/columns/155476


看完這篇文章,李練不免學老翁經典表情--- “納悶” 了起來,很想說一句:“到底有完沒完?”
不知道老翁要咬著蔡細歷多久不放,還要丟臉丟到何時?
這就是當年被稱清流,敢怒敢言,正義獨行俠的翁詩杰?

所謂清流,原來就是專門抓對手道德污點,
敢怒敢言,就是對輸給了對方的對手不斷嗆聲,
所謂的獨行俠,原來不過是專注拼蔡細歷而不做正事的政客,


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
當年被稱清流的老翁,原來不過侮辱了“清流”一詞。
只知不務正業,不斷將私人恩怨擺上桌面折磨大眾的眼睛,

當每個政黨每位議員都專注在可能閃電大選的備戰狀態,
翁詩杰所專注的,依然是用自己金玉其外的文采,敗絮其中的內容,
繼續玩暗諷,攻擊自己不喜歡的友黨和敵人,滿足本身狹窄的胸襟。

筆于  09 February 2011
http://www2.orientaldaily.com.my/read/GEN/2pas0uUm1S8I1JIA053b24P509MN65PL



記得曾在網上看過一篇評論的名--“史上最爛的總會長”

我想這是李練看過對某人最貼切的稱號,當然,現在此人早已是“史上最爛的前總會長/偽君子政客”

心胸狹窄的翁偽君子,再一次重提性愛光碟的事件,看來黨爭失敗后老翁依然沒有吸取教訓,反而多增幾條罪:

不尊重民主黨選成績。
不尊重黨領導層。
再一次搞內部分裂。


如今來屆大選將在不久的未來,老翁依然無法在這段時間重建本身在黨內的勢力和支持力量。

我想或許老翁已明白本身在馬華黨內早已輸得一敗涂地,已再沒有翻身之地,來屆大選更或許沒有機會再上陣,所以想借炒冷飯再一次重提光碟事件“轟轟烈烈”被開除,一來可以滿足自己心胸狹窄嘴賤的欲望,又可秉著“老翁為捍衛道德而犧牲”的美譽,獲得我國保守派人民的呼聲加入其它政黨(民政?公正或行動黨?),一舉兩得何樂不為?


從不再像過往僅咬著蔡細歷一人不放,這次猶如開機關槍般也對其它人嗆聲便可知道。

且那句“已做好隨時被革除黨籍的準備”,更明示了本身的意愿,否則一向重權欲的老翁,這次怎會說得如此灑脫?


每當老翁提及光碟事件,他是否仍記得本身在大團結方案時跟蔡細歷排排坐吃果果,有說有笑稱兄道弟?

一個言而無信,誠信破產的人,如今像個孤獨小孩對外嗆聲,慶幸如今黨領導層以透明與無視的方式看待這位長不大的老孩子發表的言論,不隨雞起舞,讓他獨自兒唱獨角戲。


若老翁仍存有些許風度,如今亦不會落得被排擠的下場,對他而言本身是堅持道德和正義理念,

但他或許不知道,本身當初在違背承諾不下臺,背信黨內親友跟蔡細歷舉行大團結方案,開了黨內成員一個大玩笑,再濫權炒掉周美芬魏家祥在內的5位中委,以及本身一再推卸責任的作風,本身多年前豎立的形象早已蕩然無存。


猶如《少林足球》電影內的明峰(吳孟達飾)一樣,以為本身仍是當年紅遍天的黃金右腳,但實際上這個稱號早已變成一個笑話。

筆于  06 February 2011

對我國政局的感想與期望

我國的政局在三年前的政治海嘯,已邁向另一個新歷程,執政黨被挫了銳氣,重新思索和定位本身的政治態度;反對黨亦從一片憤怒與醒覺中成功向前跨進一大步,二線制初步成型。

從那時開始,可見國陣終于明白自身并非“品牌保證”,過往極端囂張的部長/議員稍微收斂;在野黨亦初試啼聲,初嚐執政州屬之愿。

這對人民來說是件喜事,因政客開始明白人民已開始懂得比較,于是各種討好人民擄獲人心的施政措施亦陸續降臨。


然而當年樂見我國政局新曙光的心情并不會很久,因近三年后的今天,朝野雙方并沒有實質抓準利用接下來的時間去改善和加強本身優勢,

政壇里,大家可以看到政客都極力為自己豎立良好形象,施政措施,然而真正付諸于行的少之又少,不然便是步伐太慢。


在西方國家,競選議員/總統之人,都會以本身的政綱主要做為人民評估的準則,然而候選人的背景和來歷也很重要。人民選擇的同時,亦會去了解對方是否背景與信譽良好,有沒有責任感或不良記錄,才從中選擇。

簡單而言,政綱為首,個人形象為副。

然而在政壇里,往往政客卻是主要去攻擊對手的個人形象、批判與否定敵對/競爭對手,政綱為次要。


近來丁能補選的事宜,李練很熱烈期待看到朝野雙方能夠拿出本身吸引人民支持的point。

然而最終看到的是,國陣依然大派糖果,軟硬兼施地勸請人民支持;而民聯則依然不思進取,又是利用三年前滅自己威風的哀兵政策,以及力數敵對黨的不是,以求情緒票制勝。
為何政治并非拿出自己最強的來競爭,而是攻擊別人的弱勢?


而一個更讓人搖頭嘆息的事是,雙方最愛撈取政治資本的,依然是種族問題。

多元種族,是我國一項與眾不同的國情,基本上三大種族的相處算融洽,至少除了當年的513事件后,至今都不曾擁有嚴重種族沖突。然而種族,往往成為我國政客攻擊對手的最佳武器,

民聯除了公正黨之外,另兩個種族色彩與鮮明的黨一直極力在敵對同種族黨間斗爭。

行動黨攻擊馬華,馬華攻擊行動黨。
回教黨攻擊巫統,巫統攻擊回教黨。



西方國家雖然也面臨黑白人種的歧視問題,然而彼此之間的鴻溝卻是越縮越短,甚至出現史上第一任黑人總統,這是件值得高興的事情。

然而我國卻不斷地在開倒車,從之前張念群議員回教堂風波,到如今雙方居然為了一位女生戴手套握手的問題大做文章,撈取政治資本。

李練不禁汗顏,想問—我們的未來就要交給這種為小事而爭吵的人管理?

為了握手事件而成為數天的大篇幅爭論報導,不禁心寒大家是為了人民還是為了爭贏?


我國政局仍然處于一個不成熟的階段,其實許多人民對種族問題已抱持著平常心看待,但很多時候卻是由政客挑起敏感課題和緊張關系。

候選人方面,何時才能以“本身在選區已耕耘/服務多年“做為人民評估表現的重點?

黨方面,何時才能跨越種族的(攀離),以大方向和宏觀的視野與理念,不以種族為攻擊對手,反而以如何創造種族和諧和共同進步的賣點,獲得人民支持?


李練期待那一天的到來。

政客/公眾人物道歉的藝術

在國家與國家之間或政壇里,往往因為一些事情而需向某人、團體或特定國家做出道歉,然而許多政客都深懂道歉的藝術,發揮道歉而無悔意、或道而不歉的伎倆。


1.道而不歉--

2006年,鄰國李光耀提出我國華人被邊緣化的言論,引起了我國一些回響,一些人同意李光耀的說法,然而我國部分政界人士自然對此言論深感憤怒,甚至反駁與事實不符。

其后李光耀道歉了…然而他的道歉是:“我對於自己言論使馬來西亞領導人感到不悅表示歉意”。

這個道歉是很有意思的,所表達的是—“我不覺得我的說法有錯,但既然你因為我的”實話”而生氣了,那我就為我的言論造成你不滿而對你感到歉意。”

這是政客普遍所愛用的道歉形式,而從李光耀不打算收回那些言論的行為,更可以印證這一點。

(P/S:當然,以華人的角度而言,李練不否認李光耀的說法)



2.歉而無悔--

數年前,美國偵察機因于海南島撞毀中國軍用飛機被強烈譴責。

美國在各方輿論壓力下終于發函予中國,然而此函卻不使用關鍵字眼的” apologize”(道歉),直到輿論與多方譴責,美國方面才勉強在該函提到關鍵字的“對不起”,但仍只針對發生這樣的意外“表示遺憾”,卻不愿承認本身侵犯領土導致意外發生,更不打算附上任何意外責任。



3.愿意道歉=已經道歉?

數年前,當時的巫青團團長希山慕丁在巫統大會上舉馬來劍囂張逼人,氣焰旺盛,一副維護自身種族強權的跋扈。

308大選國陣被狠狠的刮了一巴掌,識時務者的希山慕丁隨即突然“醒悟”過來,說如果當初他的舉劍行為造成部分人的不滿,他愿意道歉。

然而他的“愿意道歉”,在后來卻被某位馬華高層附和說:“既然部長已經道歉了,舉劍風波也算告一段落…”

李練當時看到這篇報導,不禁想說:“老板,他好像還沒道歉哩…怎么愿意道歉無端端會變成已經道歉了?”(=.='')a

之后更讓人八丈金剛摸不著頭腦的是,之后每當有人提起舉劍事件,便會被護主/友黨的人說“希山早已為舉劍事件道歉,不該再成為課題……..“

…..

…..

...究竟什么狀況?(@.@ll)



4.遺憾=道歉/懺悔?

不久前某中文報錯誤報導某位男性老師犯上非禮案,雖然報章聰明地只引述了第三者的談話,避免法律責任,然而其中一段文卻實實在在的錯誤刊登說該老師自身亦承認過往在別間學校曾犯上非禮案,才被調職過來。

隨后該校學生們力證該男性老師的清白,該老師亦現身指責該報章錯誤報導導致名譽受損或精神傷害,或會追討法律責任。

結果該報不愿承認自身無中生有引述“老師自身承認曾犯非禮案”,僅僅發文“表示遺憾”…

此文表面為道歉函,但更像澄清函,之后后續發展不得而知,希望被破壞名譽的教師能得到應有的賠償。



感想:

在日本,一旦政客道歉,會屈身真誠地做出45度鞠躬,并且說出道歉的關鍵字“對不起”,及懺悔本身的行為導致某些人/受害者的傷害,這種道歉才是最真誠,令人感到誠心和滿意的。

故其它賣弄文字與形式的道歉,也只是為平息他人不滿,退而求其次的假道歉形式,不值得被傷害感受或任何方面損失的受害人輕易妥協。

對民聯的牢騷

對民聯著實失望,總是自我矮化只主要往華人票開刀。

有時在想,究竟民聯是為了跟國陣競爭還是跟馬華競爭?

還有,投我者就是政治覺醒,就是提倡兩線制,但民聯本身卻一直沒把握308之后的絕佳時機去壯大本身黨力量和支持度,反而總是停留在抨擊國陣施政來撈取情緒票。


馬來人的政治觀點跟態度與華人是截然不同地,他們較注重眼前的政治氣象,靠情緒票是不會長久的,現今丁能大選的成績對民聯而言是個警鐘,然而無論是民聯與其支持者,依然把敗選怪罪在水災,怪華人不覺醒。

所有華人票投給民聯,投給回教黨能證明什么?證明斗爭理念成功重要還是奪取議席重要?


只能說民聯落了國陣轉移視線的圈套,國陣只需派馬華去與民聯周旋與爭論即可,黨繼續抨擊國陣,其支持者繼續笑罵馬華揶揄蔡細歷,國陣樂見那些民聯支持者繼續華人自相殘殺,抨擊那30多巴仙支持國陣的華人票。


抨擊并非良策,你越是批評人,往后別人對你的要求會越高,這也是安華在916之后人氣已大不如前的原因。政客,在人民眼中是一樣的,沒必要為抨擊對手來抬高自己,務實的服務人民始終會看見,走捷徑的話,即使你贏了一次,下次并不會那么好運了。

民聯一定要認清和接受自己在政治里處于劣勢。

沒錯,不是執政黨令資源有限。然而如果懂得利用和把握機會從低慢慢打起民心根基,總有一天必能將對手鐵票變成支持票。


任何事情一起步都是辛苦的,無論在政治,創業,生活或其它方面。
若能慢慢建立起根基,未來大選或執政時就是比好,而非比爛。

由衷希望能見到那天的到來,到時便是人民的佳音了。



筆于  01 February 2011

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時評】公務員對政治的影響(下篇)

什么是內部處分?
后者則是紀律處分,所謂的內部紀律處分是全世界最神秘的處分,因大家可以很明白地知道,這種偷證物尤其毒品的案件,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甚至罪成可能被處以死刑的嚴重案子,卻可以因為“程序和特別情況”而改以紀律處分待之,而敝人不禁開始感嘆地懷疑,是否我國的公務員擁有刑事免控權,犯了刑事罪亦可以內部處分代之。



問責制度的需要
如今,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實行問責制度于公務員身上,以期減少公務員日漸惡化的工作態度。
嚴格的紀律要求和效率的工作是首要要求,當然包括態度問題。
舉凡警告、停薪、降職、革職都是很直接且可令人拍案叫絕的措施,但根據不久前報章給予的數據顯示,2010年真正被“處理”的問題公務員,總數還不到0.1%,但這個全世界最低的紀律處分數據是否真正反映我國公務員的素質上佳呢?我想答案很明顯。

而“調職”,往往是政府普遍給予人民的交待。但是敝人一直想問,調職是否真的是懲罰?
一般上公務員每隔幾年都可能被調派至不同地區執行職務,包括例常調職,升職后的轉換崗位,確保相關地區的空缺被填補,因此調職根本并非是一個懲罰,但卻鮮少人對此提出疑問,這是為什么?

而各位是否得知,不久前在柔佛古來國中發表“華人回中國”論的女校長,現在已被調往士古來馬星國中,而馬星國中如今是一間規模不小且有名的中學。
那么所謂的調職究竟是懲罰還是獎賞呢?


重建權限分配/階級制度重整
而前古來國中女校長的事件,也引發我們探討一個問題,凡是在DG52或以上的公務員,居然連副首相亦沒有權限處罰之,這也是我國令人瞠目結舌的制度之一,上司無法對付下屬?這是極其荒謬的,卻是從我國副首相的口中說出。
尤其一件鮮為人知的事情還包括,由上級下令吩咐的事情,下屬并不服從,隨便舉兩個例子則是教育部方面關于師資問題,第二則是前任總警長在位時,關于取消警官自行給予交通罰單折扣的事宜。
因此重新設立各方權限以期達到牽制或權力無限擴張的情況,避免再次出現員工犯錯,上司/老板無法采取行動的情況。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最好能做到“一視同仁”或“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原則,以期能改善公務員對本身職責的重視與尊重。


公務員,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人民評估政府表現的重要一環,我們也可以看到尤其華人往往對政府的抨擊,有很大的成份是關于公務員的工作態度。
不偽言,我們華人對工作的要求很高,也往往會以更高的尺度看待事情,但這是一個邁向先進國最重要的基本要求。

而且舉凡許多人往往抨擊政府,多半是抨擊扮演著政府重要角色的公務員,因此整頓好公務員的角色和任務,以及他們應有的表現和態度是施政重要的一環。

鐵飯碗…一個諷刺的別稱,一個讓人民在工作領域有所保障的保護,卻成了部分人手中的免死金牌。
希望政府能多加重視這類問題。否則公務員的品行舉止若不改善,將使人民自然地把口碑與評語反映在選票上。


李練
08-05-2011

【時評】公務員對政治的影響(上篇)

我國共有一百二十九萬++公務員,占我國人口20份之1左右。
公務員屬于政府機構,因此公務員的素質將很直接地影響人民對政府的形象。

而我國對于公務員紀律與效率要求的寬松程度,相信是全世界都很難比擬的。
問責制度的缺乏,讓公務員從來肆無忌憚地以九流態度服務人民,反正不會被炒魷魚,做得再怎么爛,飯碗依然穩如泰山,這是為何公務員的服務效率出奇地低的主要原因。
除了工作效率,接著衍生的是更嚴重的問題—傲慢、違反紀律、破壞社會和諧、甚至犯法。


破壞社會和諧
一些資深或高職公務員,因早已了解我國公務員領域的“游戲規則與生存法則”,便開始發表一些不利于國民團結的言論,最有名的莫過于近年來不止一次發表“華人滾回中國”,及“印度人XXXX”的極端言論,撇開對錯問題,身為教育國家未來棟梁的先鋒,居然做著教育人民相反的事,給予人民不良示范,試問人民如何安心/放心我國的教職人員素質?



違反操守與紀律
另一個常發生在校園的違法事件則是教師暴力對待學生及非禮案件。我們時常可以見到的情況是官官相護,舉凡教師暴力對待學生,鬧到家長到校了解情況時,校長往往都會因為學校名譽而一味地把問題掃至地毯,甚至全盤否認事件的發生,甚至即使承認亦態度不佳不愿誠懇道歉。
這仿佛已成為我國一個校園界里的不良文化,而且難得不分中小學,不分種族,而至今亦沒有獲得重視,唯一欣慰的是前陣子一紀律老師非禮多名女學生的案例終于被控上庭,然而這只是冰山一角,而且相信是問題嚴重至無法掩蓋,才會有“僅僅那么一次的例外”被控。


犯法 
而警察方面,濫權與違反條例的例子越來越多,從警員的拒絕報案、濫權毒打疑犯、開槍并未遵從程序和準則、之前發生三位疑犯疑被警員從上至下開槍從前額入后腦出死亡的案例,揭露了我國訓練公務員的弊病所在。

而更大的案例則是一宗謝姓商人差點被警員打死及2億毒冰案。
http://tech.sinchew-i.com/sc/node/189800?tid=40

http://www.guangming.com.my/node/83082
前者最終只有五名警員被控,而且是采取罪行非常輕的刑事法典,最高刑罰只有緊緊一年刑期…若采取暴力行動的是普通人民,何止被判一年?
而其它常出現的態度懶散及惡劣、行政偏差、案件拒受理、低效率、容易不耐煩的態度、羞辱不諳馬來文的人民、亦在各個政府部門里常見。



貪污
而公務員貪污問題,相信大部份人民都會認同,我國貪污問題會比政府自己口中發表的程度來得嚴重,雖然每每大選前都大張旗鼓說要打擊貪污,但多年來的例常文化是先有高職公務員被控,數年后無罪釋放的情況,因此許多人民早已不相信政府會打擊貪污。

雖然我國首相拿督斯里實行的國家關鍵成效領域(NKRA)其中一項打擊貪污是值得支持的措施,但是反貪會本身的公信力早已不存在,且本身亦因為兩宗命案疑云而蒙上了污點,因此政府有必要認真看待這些問題。

記得鄰國資政李光耀曾經說過,他們的高度廉潔是因為當政治人物或公務員擁有與本身收入不符的資產和現金,他們會先假設該人士有貪污嫌疑,再讓該人士證明本身清白。

這種措施值得效仿,當然我想若反貪會能效仿香港的廉政公署能獨立操作,這便能解決很多方面的問題,然而這項措施何時會變成可能?

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司法/法律】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Peguam Negara)

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Peguam Negara)

我們時常在報章上會見到“總檢察長”這個人物,他究竟在司法上扮演什麽角色呢?
首先,他是國家最高主控官,乃國家所雇用的最高律師,是政府第一號法律官員,是最高元首唯一的法律顧問、也是内閣及任何部長的主要法律顧問。


從法律角度而言,總檢察長的權力非常之大,他有權力決定是否要為政府或國家提出訴訟,包括以誹謗罪名提控破壞國家首長名譽的人;從技術上來說,他也可提控首相及内閣成員。

在刑事案中,他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要不要進行提控、或選擇以何種條文訴訟,(回教、土著和軍事法庭不在範圍内),在選擇使用嚴峻的法令/罪狀或選擇一般的刑事法令來處理某些案件時,總檢察長都能自行決定,不受法律限制。

甚至無論更改控狀(無論是從輕發落還是嚴重加刑)、選擇進行或終止任何法庭審訊,即使案件還在審訊中(憲法第145(3)條款,而此項權力在回教、土著和軍事法庭無法行使)。把刑事案從低等法庭轉交高庭審理、或對法官判的刑罰不滿意、或認爲被提控者不應無罪釋放、他可向最高法院上訴,被提控者可被繼續扣留,直至上訴案審訊完畢爲止《法院法令第56(A)》

他都有絕對權力自行決定,法庭無法過問和使用司法審查來否決、阻止或質疑。憲法亦沒有明文規定他必須徵詢任何人的意見,包括首相在内,因此總檢察長的權力是何其之大。


總檢察長必須擁有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格,這使得他的地位超越所有高庭法官。而他的權限除了以上所闡述的之外,基於法律顧問的身份,他將負責國會所有法案的草擬工作。委任法官時亦會徵詢他的意見。在任何國内法庭,他也有優先出庭辦案的權力。

同時他也有數項委任權限,如副主控官(D.D.P)、以協助他,也需聽命他的指示。基於他是法律服務部首長,該部所有職員將由他控制、聘請、升職、調職。除此之外,他也有權提出修改律師公會的紀律條規。

而總檢察長的職權,將由國家元首經由首相勸告下決定他的去留。他也並非擁有政治色彩的職位,但所涉及的工作範圍與權限,卻包含了司法、行政和立法。技術上來説,總檢察長的權力可算是我國所有職位當中最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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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司法/法律】免費法律援助

免費法律援助

我國有提供免費法律援助,但僅限于嚴重的刑事罪犯,而辯護律師將由法庭委任。

若並非嚴重刑事罪,而當事者無法負擔律師費,亦可嘗試尋求申請律師公會的法律援助局的援助。符合條件者,該中心會提供律師為當事者在刑事案件抗辯(除了死刑和終身監禁),此外它也提供民事律師服務。(除了幫忙追債和交通意外案件)

地址:
Tingkat 6,Wisma Kraftangan,
No.9,Jalan Tun Razak,
50050 Kuala Lumpur


而政府的法律援助局(Government Legal Aid Bureau)地址則是:

Biro Bantuan Guaman 
Tingkat 2,Wisma Cyclecarri,
Jalan Raja Laut,
50504 Kuala Lump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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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司法/法律】民事與刑事案分別 與 其他補充

多司會審

指謂的是同時有三位或五位或更多法官(單數)共同審理案件,通常是有關重大案件,或牽涉特殊法律問題。這種多司會審制只有在上訴庭與聯邦法院實行,其餘如地方法庭與高庭,承審的只有一名法官或推事進行。


民事案與刑事案的分別

民事(tort)案指的是人與人的糾紛,而對另一方採取法律行動。一般上與錢財、債務有關。
由起訴人(Plaintiff)提出訴訟控告被起訴者(Defendant),一般非刑事罪案便稱之爲民事案。

刑事(criminal)案則是關乎國家與公民的問題,例如偷竊、搶劫、販毒、綁架、非法走私、非法擁有槍械甚至嚴重如謀殺、國家通過警方逮捕被告,再提控至法庭。
警方以扮演主控官(Prosecution Officer)身份提控被告(suspect 或 accused)。


而民事案如通過起訴討囘款項的法律追訴期(limitation period)是6年,若超過6年起訴人便無法進行起訴;刑事案則不受此條法令限制。


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的層面很廣,廣義的詮釋為“任何不尊重與誣衊司法行政的行爲”。

例如干擾有關涉案雙方及其證人、或者在法庭審訊中的干擾或阻擾,以及司法的恐嚇。

另外,舉凡當一個人對某個案件的評論,會導致正在審理和未經法庭下判的案件防礙司法或影響司法公正,將可能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的罪名。
而批評法官是“偏袒,不公正,判決不公平”,也將構成藐視法庭的罪名。法庭有權對有關人事作出罰款或者監禁或兩者兼施。

然而指出法官判詞不當之処,或裁定時錯誤的地方或判決,則算合法,不算是藐視法庭。


無罪推定論
我國並沒有全盤實施無罪推定論,政府嫌疑犯處於不利的地位,他們有可能在審判前就被假定有罪,而被《内安法令》及其它“無審訊扣留”的法令對付者,更無需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犯罪,便能被長期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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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司法/法律】自由裁奪權 與 人身保護令

自由裁奪權

上方所指的自由裁奪權是指政府/部長將有絕對的權力實施任何行政、措施,和決定,例如扣留令的合法與否,法庭無法干涉決定,甚至提出任何質疑和過問。部長只要主觀相信扣留是合理的,便是最後的決定和定論,這也是爲何在諸多被内安法令扣留的人士,已很難成功申請到人身保護令的原因所在。

出自前大法官阿玆蘭沙的一個判例下的一句話(文獻摘自楊培根律師的《馬來西亞人權知多少》第93頁):“每一種法律下的權力都必須有其法律限制,不然便是專制。尤其更應該嚴格要求,行使每一種自由裁奪權時,應由正當的目的,避免不合理的行使。”

每一種自由裁奪權是不能沒有法律限制的,法庭是制止政府部門侵犯國民自由權利的唯一防綫,若這項權力被濫用,法庭就有責任干涉。

而其它層面指的自由裁奪權還包括罪犯被定罪時,法官有自由裁奪權斟酌決定判罪刑罰的輕重,然而懲罰範圍自然是在法律條文的限定範圍内。當然,若當事者不服所判,也可向上訴庭上訴。



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指謂的是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被剝奪、或認爲自身被扣留是不合理或不合法時,他有權力向有關當局要求立即到高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以換取釋放恢復人身自由。

若法庭審查后裁定扣留不合理或不合法,便會發出庭令喻令釋放當事者。而需要注意的是,執行扣留者不僅限于警方、監獄、内政部長之類的官員,私人擅自扣留者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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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司法/法律】司法審查(JUDICAL REVIEW)權限

司法審查指謂的是法庭和法官有權審查政府的行動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若政府某些行動或措施不符合法律、違反法律程序或證據不足及理由不充分,法官便有權宣判政府行動與措施無效。

司法審查的意義在於“檢定行政機關在行使其合法權力時,是否已超越了它合法範圍”,避免行政機關濫用專橫權力,並非干涉行政措施,只是運用應有的司法權力,通過司法和法律進行審查或檢驗,檢查當權者一切行動是否合法。


而多年來,政府卻屢屢修改條例,使得司法審查權的權限越來越少。
例如國會于1989年6月22日通過的三項法令修正:

1.《1960年國内治安法令》
2.《1969年緊急(公共安全及防止罪犯)法令》
3.《1985年危險人物(特別預防措施)法令》

這三項法令的共同點是—法令裏頭有條文授權有關部長,可在“無審訊”情況下扣留人。

而修正后的法律條文規定,元首與部長在行使“自由裁奪權”的舉措和決定,無法被挑戰,法庭將沒有權力進行司法審查和過問,被這些法令對付者也不得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令修改前法官還能針對扣留令中的指責事項和理由,進行裁決是否符合法令原意或是否構成“合理懷疑”,如今卻只能以“不符合法律程序”對部長舉措加以挑戰,然而因此理由提出的舉措質疑例子和機會已越來越少。此擧等於威脅和侵犯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權,也將導致“無審訊”扣留法令可能遭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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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司法/法律】法庭的成員

a)推事、地方法官與高庭法官
推事與地方法官都是受法律及司法服務局委任。他們的責任是處理所有來到面前的法律事務,也是法庭的主人。

p/s:目前高庭法官的遴選機制,是由元首根據首相的建議,繼而在咨詢統治者會議后推選出來的。而首相在未提出建議之前,首相必須先咨詢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及高庭首席大法官。
据聯邦憲法第122B(1)、(2)、(4)條文,高庭法官在未被委任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大馬公民
2.必須成爲律師或在司法界服務超過10年。(聯邦憲法第123C條文)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領袖。

其餘的法官稱呼與翻譯如下:
上訴庭主席(President of Court of Appeal)
高庭首席法官(Chief Judges)
聯邦法庭法官(Judges Of The Federal Court)
上訴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High Court)



b)秘書或私人助理
,秘書為法官的私人助理。當法庭沒有操作時,任何食物必須先咨詢私人助理。當需要判決理由或者證據筆記時,雙方律師必須寫信給私人助理,好讓他可以提供一份判決書。

c)署理主簿管、助理署主簿官
高庭的司法人員。職責是回報案情予各自的法官。根據雙方律師要求,他們亦有責任發出強制出庭令。任何高庭的審訊展期也是得先通知他們。

d)地方法庭主簿官
司法人員,處理每天法庭的行政工作,使法庭各個部門能夠協調。

e)主控官
司法人員。他們也許是副檢察官、警方主控官以及各個政府部門的主控官。所有高庭的提控工作是由副檢察官進行。而低等法庭的提控工作是由副檢察官和警方主控官負責。


f)律師
律師是法庭成員、一名合法提出法律勸告以及能夠出庭的人。
若他是替嫌犯作辯護工作,便稱爲辯護律師。

g)證人
證人是指來自不同領域的人。他們在法庭提出證據,不論是有關刑事罪案或其他方面的案件。主控官的案件勝負,將依據證人提供怎樣的證詞來決定。證人應當受到尊重和避免受到主控官和辯護律師的干擾。

h)法庭翻譯員
翻譯員對司法能否公正施行,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
他們是推事或法官主要的助理,保管法庭的日曆,選擇審理刑事或民事案件的適合日期。
予法庭内室,有些翻譯員還成爲新上任推事或法官的大力助手,協助法官操作法庭程序,以及給予法官有關罪案各種處罰方式的法律意見。

在公開法庭裏,法庭未開庭前,他們要確保法庭的紀律一切安好,然後通知法官可以準備出庭審案。
例如:它會告訴雙方律師坐在哪個座位。此外,他也有確保有關人士名字被叫時站起來,也要確保被告何時該講話、何時該安靜,以及何時該離開法庭。

一般上,他們會知道法庭處理案件的優先次序。他們擁有過堂或聆審的案件。他一般會先叫過堂的案件,之後才叫聆審的案件。
另外,對於展期的案件,她也負責給一個新的日期。他必須是好的策劃人,能夠使法庭案通行無阻。也必須把重要案件優先處理。
除上述外,翻譯員也兼任文書工作,例如保釋程序等等、及涉及公開法庭的案件,以及也負責有關法庭審訊時需要到的翻譯文件。


i)福利部官員
他們是負責21歲以下被告的福利部報告。
當檢察官需要21歲以下被告的報告時,他們會寫信要求福利官員準備。

j)記者
法庭也常出現記者。他們負責報道有關社會利益的案件。一般上,法庭都設有記者席位給記者們就坐。

k)傳遞人
有關刑事案件的強制出庭令是由警方傳遞人傳遞的。一般上,警方都有傳遞人負責法庭所發出的強制出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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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