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1955年雇傭法令》是保障工人的主要權益之一,但這部法令只保護某些如月薪不足RM2000的雇員及勞動工人(不論薪金多少)
月薪超過RM2000者,他們的雇傭條款是以習慣法(普通法)或者他們本身的雇傭契約所規定。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在我們受僱/開始工作時,單單從口頭上的承諾並不能保障您的權利,擁有一張列明工作條款的書面服務契約(合約)是很重要的,這份合約至少須註明下列資料。
*職位名稱:
*受僱日期
*起薪
*假期與年假
*有薪病假和其它醫藥福利
*你的辭職通知時間或雇主的解雇通知時間
(欲轉貼請留言告知,感謝。
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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