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受雇權益】解雇與遣散費

解雇與遣散費

已連續工作不少于12個月的員工在遭解雇時刻獲得雇主的賠償,你應確保本身獲得此權益。
月薪超過RM1500的員工遣散費,端視你當初與雇主之間的合約而定。但假如你的收入是介於RM1500或以下,你是被1955年雇傭法令下1980年雇傭(解雇與遣散費)條例所保護。
在此條例下,雇主遣散工作超過一年的員工是必須給予賠償,在公司服務越久的員工便獲得越多賠償。

如果你工作:
少於2年,你可為每一年的工作/服務獲得10天工資賠償。
2年至5年,你可為每一年的工作/服務獲得15天工資賠償。
5年或以上,則可為每一年工作/服務獲得20天工資賠償。
未滿1年工作期賠償是根據工作月份有多少來計算,至最接近月份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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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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