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受雇權益】強逼辭職

1.)公司是沒有權力在當事人沒有犯錯或失職的情況下逼員工自動辭職。
若他這麽做往往是爲了省下解雇費,該員工是有權力拒絕這麽做的;只是若員工犯了錯,公司便有權力解雇你而不給予賠償,要你辭職也只是爲了顧及你的顔面。

而前者,有些公司在無法強逼會員自動辭職的情況下,往往會以刁難手段逼走員工,若遇到此情形,亦可向工業關係局提出投訴。


2.)一般上若是Standby on call的工作,如有固定的工作時間,老闆便必須計算額外津貼予你隨傳隨到的工作時間。然而你得注意的是當你簽署工作條款書面契約時,老闆是否已詳細説明你的工作和服務時間及給予的津貼。

若當初沒有簽署這份服務條款契約,您可向老闆索取一份,對於往後咨詢詳細的員工法令給予的保障、或以此作爲往後爭取之前老闆應支付薪水的證據有莫大幫助。





3.)一般上過了試用期,升為正式員工后,便能享有年假。計算方式上方已説明。
譬如老闆給予的年假為一年12天,你工作了三個月便有三天年假,若六個月則有六天,以此推類。

(欲轉貼請留言告知,感謝。

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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