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受雇權益】當老闆將你裁退時

當老闆將你裁退時

當您收到雇主辭退你的通知時,並沒有正當理由,而你又自認本身並沒有犯上任何必須被裁退的錯誤時,他是無法倉促的這麽做,你擁有權力去爭取你的公平。

我國有保護受僱員工的法律,雇主不能興之所致或隨心所欲的開除員工。否則雇主可能需在你失業期間付給你金錢,或假如被工業法庭諭令的話,讓你復職。根據1955年雇傭法令(適用于每月收入低於RM2000的員工),解雇方式必須是書面形式,並給予員工足夠的通知。若合約上未説明解雇的通知期限,有關期限便以法令下規定為標準。


法令表明,你的任職期少於2年,雇主至少需給予四個星期的通知。工作兩年但少於5年者通知期必須至少是六個星期,至於5年或超過5年者,雇主必須在8星期前通知你。然而,若雇主事前已作調查,發現及認爲有關員工的行爲不當,雇主還是可在未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將員工開除。

就此,員工可把時間帶往工業關係局,而他將嘗試解決糾紛(員工不一定需聘請律師,或可尋求職工會的協助)。倘若事件在此仍未獲解決,工業關係總監將把它提交予人力資源部,這個部門將決定是否把它交由工業法庭處理。(若它未決定這麽做,你就必須把時間帶上法庭。)
需注意的是工業關係局所訂下的期限,你必須在解雇的60天内向該局作出投訴,否則投訴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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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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