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內部處分?
后者則是紀律處分,所謂的內部紀律處分是全世界最神秘的處分,因大家可以很明白地知道,這種偷證物尤其毒品的案件,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甚至罪成可能被處以死刑的嚴重案子,卻可以因為“程序和特別情況”而改以紀律處分待之,而敝人不禁開始感嘆地懷疑,是否我國的公務員擁有刑事免控權,犯了刑事罪亦可以內部處分代之。
問責制度的需要
如今,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實行問責制度于公務員身上,以期減少公務員日漸惡化的工作態度。
嚴格的紀律要求和效率的工作是首要要求,當然包括態度問題。
舉凡警告、停薪、降職、革職都是很直接且可令人拍案叫絕的措施,但根據不久前報章給予的數據顯示,2010年真正被“處理”的問題公務員,總數還不到0.1%,但這個全世界最低的紀律處分數據是否真正反映我國公務員的素質上佳呢?我想答案很明顯。
而“調職”,往往是政府普遍給予人民的交待。但是敝人一直想問,調職是否真的是懲罰?
一般上公務員每隔幾年都可能被調派至不同地區執行職務,包括例常調職,升職后的轉換崗位,確保相關地區的空缺被填補,因此調職根本并非是一個懲罰,但卻鮮少人對此提出疑問,這是為什么?
而各位是否得知,不久前在柔佛古來國中發表“華人回中國”論的女校長,現在已被調往士古來馬星國中,而馬星國中如今是一間規模不小且有名的中學。
那么所謂的調職究竟是懲罰還是獎賞呢?
重建權限分配/階級制度重整
而前古來國中女校長的事件,也引發我們探討一個問題,凡是在DG52或以上的公務員,居然連副首相亦沒有權限處罰之,這也是我國令人瞠目結舌的制度之一,上司無法對付下屬?這是極其荒謬的,卻是從我國副首相的口中說出。
尤其一件鮮為人知的事情還包括,由上級下令吩咐的事情,下屬并不服從,隨便舉兩個例子則是教育部方面關于師資問題,第二則是前任總警長在位時,關于取消警官自行給予交通罰單折扣的事宜。
因此重新設立各方權限以期達到牽制或權力無限擴張的情況,避免再次出現員工犯錯,上司/老板無法采取行動的情況。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最好能做到“一視同仁”或“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原則,以期能改善公務員對本身職責的重視與尊重。
公務員,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人民評估政府表現的重要一環,我們也可以看到尤其華人往往對政府的抨擊,有很大的成份是關于公務員的工作態度。
不偽言,我們華人對工作的要求很高,也往往會以更高的尺度看待事情,但這是一個邁向先進國最重要的基本要求。
而且舉凡許多人往往抨擊政府,多半是抨擊扮演著政府重要角色的公務員,因此整頓好公務員的角色和任務,以及他們應有的表現和態度是施政重要的一環。
鐵飯碗…一個諷刺的別稱,一個讓人民在工作領域有所保障的保護,卻成了部分人手中的免死金牌。
希望政府能多加重視這類問題。否則公務員的品行舉止若不改善,將使人民自然地把口碑與評語反映在選票上。
李練
08-0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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