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內部處分?
后者則是紀律處分,所謂的內部紀律處分是全世界最神秘的處分,因大家可以很明白地知道,這種偷證物尤其毒品的案件,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甚至罪成可能被處以死刑的嚴重案子,卻可以因為“程序和特別情況”而改以紀律處分待之,而敝人不禁開始感嘆地懷疑,是否我國的公務員擁有刑事免控權,犯了刑事罪亦可以內部處分代之。
問責制度的需要
如今,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實行問責制度于公務員身上,以期減少公務員日漸惡化的工作態度。
嚴格的紀律要求和效率的工作是首要要求,當然包括態度問題。
舉凡警告、停薪、降職、革職都是很直接且可令人拍案叫絕的措施,但根據不久前報章給予的數據顯示,2010年真正被“處理”的問題公務員,總數還不到0.1%,但這個全世界最低的紀律處分數據是否真正反映我國公務員的素質上佳呢?我想答案很明顯。
而“調職”,往往是政府普遍給予人民的交待。但是敝人一直想問,調職是否真的是懲罰?
一般上公務員每隔幾年都可能被調派至不同地區執行職務,包括例常調職,升職后的轉換崗位,確保相關地區的空缺被填補,因此調職根本并非是一個懲罰,但卻鮮少人對此提出疑問,這是為什么?
而各位是否得知,不久前在柔佛古來國中發表“華人回中國”論的女校長,現在已被調往士古來馬星國中,而馬星國中如今是一間規模不小且有名的中學。
那么所謂的調職究竟是懲罰還是獎賞呢?
重建權限分配/階級制度重整
而前古來國中女校長的事件,也引發我們探討一個問題,凡是在DG52或以上的公務員,居然連副首相亦沒有權限處罰之,這也是我國令人瞠目結舌的制度之一,上司無法對付下屬?這是極其荒謬的,卻是從我國副首相的口中說出。
尤其一件鮮為人知的事情還包括,由上級下令吩咐的事情,下屬并不服從,隨便舉兩個例子則是教育部方面關于師資問題,第二則是前任總警長在位時,關于取消警官自行給予交通罰單折扣的事宜。
因此重新設立各方權限以期達到牽制或權力無限擴張的情況,避免再次出現員工犯錯,上司/老板無法采取行動的情況。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最好能做到“一視同仁”或“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原則,以期能改善公務員對本身職責的重視與尊重。
公務員,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人民評估政府表現的重要一環,我們也可以看到尤其華人往往對政府的抨擊,有很大的成份是關于公務員的工作態度。
不偽言,我們華人對工作的要求很高,也往往會以更高的尺度看待事情,但這是一個邁向先進國最重要的基本要求。
而且舉凡許多人往往抨擊政府,多半是抨擊扮演著政府重要角色的公務員,因此整頓好公務員的角色和任務,以及他們應有的表現和態度是施政重要的一環。
鐵飯碗…一個諷刺的別稱,一個讓人民在工作領域有所保障的保護,卻成了部分人手中的免死金牌。
希望政府能多加重視這類問題。否則公務員的品行舉止若不改善,將使人民自然地把口碑與評語反映在選票上。
李練
08-05-2011
過往留下許多文字,但從未曾有一個專屬天地記錄這些點滴與分享。 這里記錄著敝人從2006年至今所分享過的時評、法律、心靈、詩/歌詞創作與其它相關的發表。 很遺憾地,2006年之前的文字創作已無法尋回了。
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時評】公務員對政治的影響(上篇)
我國共有一百二十九萬++公務員,占我國人口20份之1左右。
公務員屬于政府機構,因此公務員的素質將很直接地影響人民對政府的形象。
而我國對于公務員紀律與效率要求的寬松程度,相信是全世界都很難比擬的。
問責制度的缺乏,讓公務員從來肆無忌憚地以九流態度服務人民,反正不會被炒魷魚,做得再怎么爛,飯碗依然穩如泰山,這是為何公務員的服務效率出奇地低的主要原因。
除了工作效率,接著衍生的是更嚴重的問題—傲慢、違反紀律、破壞社會和諧、甚至犯法。
破壞社會和諧
一些資深或高職公務員,因早已了解我國公務員領域的“游戲規則與生存法則”,便開始發表一些不利于國民團結的言論,最有名的莫過于近年來不止一次發表“華人滾回中國”,及“印度人XXXX”的極端言論,撇開對錯問題,身為教育國家未來棟梁的先鋒,居然做著教育人民相反的事,給予人民不良示范,試問人民如何安心/放心我國的教職人員素質?
違反操守與紀律
另一個常發生在校園的違法事件則是教師暴力對待學生及非禮案件。我們時常可以見到的情況是官官相護,舉凡教師暴力對待學生,鬧到家長到校了解情況時,校長往往都會因為學校名譽而一味地把問題掃至地毯,甚至全盤否認事件的發生,甚至即使承認亦態度不佳不愿誠懇道歉。
這仿佛已成為我國一個校園界里的不良文化,而且難得不分中小學,不分種族,而至今亦沒有獲得重視,唯一欣慰的是前陣子一紀律老師非禮多名女學生的案例終于被控上庭,然而這只是冰山一角,而且相信是問題嚴重至無法掩蓋,才會有“僅僅那么一次的例外”被控。
犯法
而警察方面,濫權與違反條例的例子越來越多,從警員的拒絕報案、濫權毒打疑犯、開槍并未遵從程序和準則、之前發生三位疑犯疑被警員從上至下開槍從前額入后腦出死亡的案例,揭露了我國訓練公務員的弊病所在。
而更大的案例則是一宗謝姓商人差點被警員打死及2億毒冰案。
http://tech.sinchew-i.com/sc/node/189800?tid=40
http://www.guangming.com.my/node/83082
前者最終只有五名警員被控,而且是采取罪行非常輕的刑事法典,最高刑罰只有緊緊一年刑期…若采取暴力行動的是普通人民,何止被判一年?
而其它常出現的態度懶散及惡劣、行政偏差、案件拒受理、低效率、容易不耐煩的態度、羞辱不諳馬來文的人民、亦在各個政府部門里常見。
貪污
而公務員貪污問題,相信大部份人民都會認同,我國貪污問題會比政府自己口中發表的程度來得嚴重,雖然每每大選前都大張旗鼓說要打擊貪污,但多年來的例常文化是先有高職公務員被控,數年后無罪釋放的情況,因此許多人民早已不相信政府會打擊貪污。
雖然我國首相拿督斯里實行的國家關鍵成效領域(NKRA)其中一項打擊貪污是值得支持的措施,但是反貪會本身的公信力早已不存在,且本身亦因為兩宗命案疑云而蒙上了污點,因此政府有必要認真看待這些問題。
記得鄰國資政李光耀曾經說過,他們的高度廉潔是因為當政治人物或公務員擁有與本身收入不符的資產和現金,他們會先假設該人士有貪污嫌疑,再讓該人士證明本身清白。
這種措施值得效仿,當然我想若反貪會能效仿香港的廉政公署能獨立操作,這便能解決很多方面的問題,然而這項措施何時會變成可能?
公務員屬于政府機構,因此公務員的素質將很直接地影響人民對政府的形象。
而我國對于公務員紀律與效率要求的寬松程度,相信是全世界都很難比擬的。
問責制度的缺乏,讓公務員從來肆無忌憚地以九流態度服務人民,反正不會被炒魷魚,做得再怎么爛,飯碗依然穩如泰山,這是為何公務員的服務效率出奇地低的主要原因。
除了工作效率,接著衍生的是更嚴重的問題—傲慢、違反紀律、破壞社會和諧、甚至犯法。
破壞社會和諧
一些資深或高職公務員,因早已了解我國公務員領域的“游戲規則與生存法則”,便開始發表一些不利于國民團結的言論,最有名的莫過于近年來不止一次發表“華人滾回中國”,及“印度人XXXX”的極端言論,撇開對錯問題,身為教育國家未來棟梁的先鋒,居然做著教育人民相反的事,給予人民不良示范,試問人民如何安心/放心我國的教職人員素質?
違反操守與紀律
另一個常發生在校園的違法事件則是教師暴力對待學生及非禮案件。我們時常可以見到的情況是官官相護,舉凡教師暴力對待學生,鬧到家長到校了解情況時,校長往往都會因為學校名譽而一味地把問題掃至地毯,甚至全盤否認事件的發生,甚至即使承認亦態度不佳不愿誠懇道歉。
這仿佛已成為我國一個校園界里的不良文化,而且難得不分中小學,不分種族,而至今亦沒有獲得重視,唯一欣慰的是前陣子一紀律老師非禮多名女學生的案例終于被控上庭,然而這只是冰山一角,而且相信是問題嚴重至無法掩蓋,才會有“僅僅那么一次的例外”被控。
犯法
而警察方面,濫權與違反條例的例子越來越多,從警員的拒絕報案、濫權毒打疑犯、開槍并未遵從程序和準則、之前發生三位疑犯疑被警員從上至下開槍從前額入后腦出死亡的案例,揭露了我國訓練公務員的弊病所在。
而更大的案例則是一宗謝姓商人差點被警員打死及2億毒冰案。
http://tech.sinchew-i.com/sc/node/189800?tid=40
http://www.guangming.com.my/node/83082
前者最終只有五名警員被控,而且是采取罪行非常輕的刑事法典,最高刑罰只有緊緊一年刑期…若采取暴力行動的是普通人民,何止被判一年?
而其它常出現的態度懶散及惡劣、行政偏差、案件拒受理、低效率、容易不耐煩的態度、羞辱不諳馬來文的人民、亦在各個政府部門里常見。
貪污
而公務員貪污問題,相信大部份人民都會認同,我國貪污問題會比政府自己口中發表的程度來得嚴重,雖然每每大選前都大張旗鼓說要打擊貪污,但多年來的例常文化是先有高職公務員被控,數年后無罪釋放的情況,因此許多人民早已不相信政府會打擊貪污。
雖然我國首相拿督斯里實行的國家關鍵成效領域(NKRA)其中一項打擊貪污是值得支持的措施,但是反貪會本身的公信力早已不存在,且本身亦因為兩宗命案疑云而蒙上了污點,因此政府有必要認真看待這些問題。
記得鄰國資政李光耀曾經說過,他們的高度廉潔是因為當政治人物或公務員擁有與本身收入不符的資產和現金,他們會先假設該人士有貪污嫌疑,再讓該人士證明本身清白。
這種措施值得效仿,當然我想若反貪會能效仿香港的廉政公署能獨立操作,這便能解決很多方面的問題,然而這項措施何時會變成可能?
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司法/法律】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Peguam Negara)
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Peguam Negara)
我們時常在報章上會見到“總檢察長”這個人物,他究竟在司法上扮演什麽角色呢?
首先,他是國家最高主控官,乃國家所雇用的最高律師,是政府第一號法律官員,是最高元首唯一的法律顧問、也是内閣及任何部長的主要法律顧問。
從法律角度而言,總檢察長的權力非常之大,他有權力決定是否要為政府或國家提出訴訟,包括以誹謗罪名提控破壞國家首長名譽的人;從技術上來說,他也可提控首相及内閣成員。
在刑事案中,他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要不要進行提控、或選擇以何種條文訴訟,(回教、土著和軍事法庭不在範圍内),在選擇使用嚴峻的法令/罪狀或選擇一般的刑事法令來處理某些案件時,總檢察長都能自行決定,不受法律限制。
甚至無論更改控狀(無論是從輕發落還是嚴重加刑)、選擇進行或終止任何法庭審訊,即使案件還在審訊中(憲法第145(3)條款,而此項權力在回教、土著和軍事法庭無法行使)。把刑事案從低等法庭轉交高庭審理、或對法官判的刑罰不滿意、或認爲被提控者不應無罪釋放、他可向最高法院上訴,被提控者可被繼續扣留,直至上訴案審訊完畢爲止《法院法令第56(A)》
他都有絕對權力自行決定,法庭無法過問和使用司法審查來否決、阻止或質疑。憲法亦沒有明文規定他必須徵詢任何人的意見,包括首相在内,因此總檢察長的權力是何其之大。
總檢察長必須擁有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格,這使得他的地位超越所有高庭法官。而他的權限除了以上所闡述的之外,基於法律顧問的身份,他將負責國會所有法案的草擬工作。委任法官時亦會徵詢他的意見。在任何國内法庭,他也有優先出庭辦案的權力。
同時他也有數項委任權限,如副主控官(D.D.P)、以協助他,也需聽命他的指示。基於他是法律服務部首長,該部所有職員將由他控制、聘請、升職、調職。除此之外,他也有權提出修改律師公會的紀律條規。
而總檢察長的職權,將由國家元首經由首相勸告下決定他的去留。他也並非擁有政治色彩的職位,但所涉及的工作範圍與權限,卻包含了司法、行政和立法。技術上來説,總檢察長的權力可算是我國所有職位當中最大的吧。
(欲轉貼請留言告知,感謝。
李練)
我們時常在報章上會見到“總檢察長”這個人物,他究竟在司法上扮演什麽角色呢?
首先,他是國家最高主控官,乃國家所雇用的最高律師,是政府第一號法律官員,是最高元首唯一的法律顧問、也是内閣及任何部長的主要法律顧問。
從法律角度而言,總檢察長的權力非常之大,他有權力決定是否要為政府或國家提出訴訟,包括以誹謗罪名提控破壞國家首長名譽的人;從技術上來說,他也可提控首相及内閣成員。
在刑事案中,他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要不要進行提控、或選擇以何種條文訴訟,(回教、土著和軍事法庭不在範圍内),在選擇使用嚴峻的法令/罪狀或選擇一般的刑事法令來處理某些案件時,總檢察長都能自行決定,不受法律限制。
甚至無論更改控狀(無論是從輕發落還是嚴重加刑)、選擇進行或終止任何法庭審訊,即使案件還在審訊中(憲法第145(3)條款,而此項權力在回教、土著和軍事法庭無法行使)。把刑事案從低等法庭轉交高庭審理、或對法官判的刑罰不滿意、或認爲被提控者不應無罪釋放、他可向最高法院上訴,被提控者可被繼續扣留,直至上訴案審訊完畢爲止《法院法令第56(A)》
他都有絕對權力自行決定,法庭無法過問和使用司法審查來否決、阻止或質疑。憲法亦沒有明文規定他必須徵詢任何人的意見,包括首相在内,因此總檢察長的權力是何其之大。
總檢察長必須擁有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格,這使得他的地位超越所有高庭法官。而他的權限除了以上所闡述的之外,基於法律顧問的身份,他將負責國會所有法案的草擬工作。委任法官時亦會徵詢他的意見。在任何國内法庭,他也有優先出庭辦案的權力。
同時他也有數項委任權限,如副主控官(D.D.P)、以協助他,也需聽命他的指示。基於他是法律服務部首長,該部所有職員將由他控制、聘請、升職、調職。除此之外,他也有權提出修改律師公會的紀律條規。
而總檢察長的職權,將由國家元首經由首相勸告下決定他的去留。他也並非擁有政治色彩的職位,但所涉及的工作範圍與權限,卻包含了司法、行政和立法。技術上來説,總檢察長的權力可算是我國所有職位當中最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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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司法/法律】免費法律援助
免費法律援助
我國有提供免費法律援助,但僅限于嚴重的刑事罪犯,而辯護律師將由法庭委任。
若並非嚴重刑事罪,而當事者無法負擔律師費,亦可嘗試尋求申請律師公會的法律援助局的援助。符合條件者,該中心會提供律師為當事者在刑事案件抗辯(除了死刑和終身監禁),此外它也提供民事律師服務。(除了幫忙追債和交通意外案件)
地址:
Tingkat 6,Wisma Kraftangan,
No.9,Jalan Tun Razak,
50050 Kuala Lumpur
而政府的法律援助局(Government Legal Aid Bureau)地址則是:
Biro Bantuan Guaman
Tingkat 2,Wisma Cyclecarri,
Jalan Raja Laut,
50504 Kuala Lumpur.
(欲轉貼請留言告知,感謝。
李練)
我國有提供免費法律援助,但僅限于嚴重的刑事罪犯,而辯護律師將由法庭委任。
若並非嚴重刑事罪,而當事者無法負擔律師費,亦可嘗試尋求申請律師公會的法律援助局的援助。符合條件者,該中心會提供律師為當事者在刑事案件抗辯(除了死刑和終身監禁),此外它也提供民事律師服務。(除了幫忙追債和交通意外案件)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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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9,Jalan Tun Razak,
50050 Kuala Lump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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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司法/法律】民事與刑事案分別 與 其他補充
多司會審
指謂的是同時有三位或五位或更多法官(單數)共同審理案件,通常是有關重大案件,或牽涉特殊法律問題。這種多司會審制只有在上訴庭與聯邦法院實行,其餘如地方法庭與高庭,承審的只有一名法官或推事進行。
民事案與刑事案的分別
民事(tort)案指的是人與人的糾紛,而對另一方採取法律行動。一般上與錢財、債務有關。
由起訴人(Plaintiff)提出訴訟控告被起訴者(Defendant),一般非刑事罪案便稱之爲民事案。
刑事(criminal)案則是關乎國家與公民的問題,例如偷竊、搶劫、販毒、綁架、非法走私、非法擁有槍械甚至嚴重如謀殺、國家通過警方逮捕被告,再提控至法庭。
警方以扮演主控官(Prosecution Officer)身份提控被告(suspect 或 accused)。
而民事案如通過起訴討囘款項的法律追訴期(limitation period)是6年,若超過6年起訴人便無法進行起訴;刑事案則不受此條法令限制。
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的層面很廣,廣義的詮釋為“任何不尊重與誣衊司法行政的行爲”。
例如干擾有關涉案雙方及其證人、或者在法庭審訊中的干擾或阻擾,以及司法的恐嚇。
另外,舉凡當一個人對某個案件的評論,會導致正在審理和未經法庭下判的案件防礙司法或影響司法公正,將可能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的罪名。
而批評法官是“偏袒,不公正,判決不公平”,也將構成藐視法庭的罪名。法庭有權對有關人事作出罰款或者監禁或兩者兼施。
然而指出法官判詞不當之処,或裁定時錯誤的地方或判決,則算合法,不算是藐視法庭。
無罪推定論
我國並沒有全盤實施無罪推定論,政府嫌疑犯處於不利的地位,他們有可能在審判前就被假定有罪,而被《内安法令》及其它“無審訊扣留”的法令對付者,更無需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犯罪,便能被長期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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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指謂的是同時有三位或五位或更多法官(單數)共同審理案件,通常是有關重大案件,或牽涉特殊法律問題。這種多司會審制只有在上訴庭與聯邦法院實行,其餘如地方法庭與高庭,承審的只有一名法官或推事進行。
民事案與刑事案的分別
民事(tort)案指的是人與人的糾紛,而對另一方採取法律行動。一般上與錢財、債務有關。
由起訴人(Plaintiff)提出訴訟控告被起訴者(Defendant),一般非刑事罪案便稱之爲民事案。
刑事(criminal)案則是關乎國家與公民的問題,例如偷竊、搶劫、販毒、綁架、非法走私、非法擁有槍械甚至嚴重如謀殺、國家通過警方逮捕被告,再提控至法庭。
警方以扮演主控官(Prosecution Officer)身份提控被告(suspect 或 accused)。
而民事案如通過起訴討囘款項的法律追訴期(limitation period)是6年,若超過6年起訴人便無法進行起訴;刑事案則不受此條法令限制。
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的層面很廣,廣義的詮釋為“任何不尊重與誣衊司法行政的行爲”。
例如干擾有關涉案雙方及其證人、或者在法庭審訊中的干擾或阻擾,以及司法的恐嚇。
另外,舉凡當一個人對某個案件的評論,會導致正在審理和未經法庭下判的案件防礙司法或影響司法公正,將可能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的罪名。
而批評法官是“偏袒,不公正,判決不公平”,也將構成藐視法庭的罪名。法庭有權對有關人事作出罰款或者監禁或兩者兼施。
然而指出法官判詞不當之処,或裁定時錯誤的地方或判決,則算合法,不算是藐視法庭。
無罪推定論
我國並沒有全盤實施無罪推定論,政府嫌疑犯處於不利的地位,他們有可能在審判前就被假定有罪,而被《内安法令》及其它“無審訊扣留”的法令對付者,更無需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犯罪,便能被長期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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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司法/法律】自由裁奪權 與 人身保護令
自由裁奪權
上方所指的自由裁奪權是指政府/部長將有絕對的權力實施任何行政、措施,和決定,例如扣留令的合法與否,法庭無法干涉決定,甚至提出任何質疑和過問。部長只要主觀相信扣留是合理的,便是最後的決定和定論,這也是爲何在諸多被内安法令扣留的人士,已很難成功申請到人身保護令的原因所在。
出自前大法官阿玆蘭沙的一個判例下的一句話(文獻摘自楊培根律師的《馬來西亞人權知多少》第93頁):“每一種法律下的權力都必須有其法律限制,不然便是專制。尤其更應該嚴格要求,行使每一種自由裁奪權時,應由正當的目的,避免不合理的行使。”
每一種自由裁奪權是不能沒有法律限制的,法庭是制止政府部門侵犯國民自由權利的唯一防綫,若這項權力被濫用,法庭就有責任干涉。
而其它層面指的自由裁奪權還包括罪犯被定罪時,法官有自由裁奪權斟酌決定判罪刑罰的輕重,然而懲罰範圍自然是在法律條文的限定範圍内。當然,若當事者不服所判,也可向上訴庭上訴。
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指謂的是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被剝奪、或認爲自身被扣留是不合理或不合法時,他有權力向有關當局要求立即到高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以換取釋放恢復人身自由。
若法庭審查后裁定扣留不合理或不合法,便會發出庭令喻令釋放當事者。而需要注意的是,執行扣留者不僅限于警方、監獄、内政部長之類的官員,私人擅自扣留者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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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上方所指的自由裁奪權是指政府/部長將有絕對的權力實施任何行政、措施,和決定,例如扣留令的合法與否,法庭無法干涉決定,甚至提出任何質疑和過問。部長只要主觀相信扣留是合理的,便是最後的決定和定論,這也是爲何在諸多被内安法令扣留的人士,已很難成功申請到人身保護令的原因所在。
出自前大法官阿玆蘭沙的一個判例下的一句話(文獻摘自楊培根律師的《馬來西亞人權知多少》第93頁):“每一種法律下的權力都必須有其法律限制,不然便是專制。尤其更應該嚴格要求,行使每一種自由裁奪權時,應由正當的目的,避免不合理的行使。”
每一種自由裁奪權是不能沒有法律限制的,法庭是制止政府部門侵犯國民自由權利的唯一防綫,若這項權力被濫用,法庭就有責任干涉。
而其它層面指的自由裁奪權還包括罪犯被定罪時,法官有自由裁奪權斟酌決定判罪刑罰的輕重,然而懲罰範圍自然是在法律條文的限定範圍内。當然,若當事者不服所判,也可向上訴庭上訴。
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指謂的是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被剝奪、或認爲自身被扣留是不合理或不合法時,他有權力向有關當局要求立即到高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以換取釋放恢復人身自由。
若法庭審查后裁定扣留不合理或不合法,便會發出庭令喻令釋放當事者。而需要注意的是,執行扣留者不僅限于警方、監獄、内政部長之類的官員,私人擅自扣留者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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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司法/法律】司法審查(JUDICAL REVIEW)權限
司法審查指謂的是法庭和法官有權審查政府的行動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若政府某些行動或措施不符合法律、違反法律程序或證據不足及理由不充分,法官便有權宣判政府行動與措施無效。
司法審查的意義在於“檢定行政機關在行使其合法權力時,是否已超越了它合法範圍”,避免行政機關濫用專橫權力,並非干涉行政措施,只是運用應有的司法權力,通過司法和法律進行審查或檢驗,檢查當權者一切行動是否合法。
而多年來,政府卻屢屢修改條例,使得司法審查權的權限越來越少。
例如國會于1989年6月22日通過的三項法令修正:
1.《1960年國内治安法令》
2.《1969年緊急(公共安全及防止罪犯)法令》
3.《1985年危險人物(特別預防措施)法令》
這三項法令的共同點是—法令裏頭有條文授權有關部長,可在“無審訊”情況下扣留人。
而修正后的法律條文規定,元首與部長在行使“自由裁奪權”的舉措和決定,無法被挑戰,法庭將沒有權力進行司法審查和過問,被這些法令對付者也不得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令修改前法官還能針對扣留令中的指責事項和理由,進行裁決是否符合法令原意或是否構成“合理懷疑”,如今卻只能以“不符合法律程序”對部長舉措加以挑戰,然而因此理由提出的舉措質疑例子和機會已越來越少。此擧等於威脅和侵犯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權,也將導致“無審訊”扣留法令可能遭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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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司法/法律】法庭的成員
a)推事、地方法官與高庭法官
推事與地方法官都是受法律及司法服務局委任。他們的責任是處理所有來到面前的法律事務,也是法庭的主人。
p/s:目前高庭法官的遴選機制,是由元首根據首相的建議,繼而在咨詢統治者會議后推選出來的。而首相在未提出建議之前,首相必須先咨詢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及高庭首席大法官。
据聯邦憲法第122B(1)、(2)、(4)條文,高庭法官在未被委任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大馬公民
2.必須成爲律師或在司法界服務超過10年。(聯邦憲法第123C條文)
而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領袖。
其餘的法官稱呼與翻譯如下:
上訴庭主席(President of Court of Appeal)
高庭首席法官(Chief Judges)
聯邦法庭法官(Judges Of The Federal Court)
上訴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High Court)
b)秘書或私人助理
,秘書為法官的私人助理。當法庭沒有操作時,任何食物必須先咨詢私人助理。當需要判決理由或者證據筆記時,雙方律師必須寫信給私人助理,好讓他可以提供一份判決書。
c)署理主簿管、助理署主簿官
高庭的司法人員。職責是回報案情予各自的法官。根據雙方律師要求,他們亦有責任發出強制出庭令。任何高庭的審訊展期也是得先通知他們。
d)地方法庭主簿官
司法人員,處理每天法庭的行政工作,使法庭各個部門能夠協調。
e)主控官
司法人員。他們也許是副檢察官、警方主控官以及各個政府部門的主控官。所有高庭的提控工作是由副檢察官進行。而低等法庭的提控工作是由副檢察官和警方主控官負責。
f)律師
律師是法庭成員、一名合法提出法律勸告以及能夠出庭的人。
若他是替嫌犯作辯護工作,便稱爲辯護律師。
g)證人
證人是指來自不同領域的人。他們在法庭提出證據,不論是有關刑事罪案或其他方面的案件。主控官的案件勝負,將依據證人提供怎樣的證詞來決定。證人應當受到尊重和避免受到主控官和辯護律師的干擾。
h)法庭翻譯員
翻譯員對司法能否公正施行,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
他們是推事或法官主要的助理,保管法庭的日曆,選擇審理刑事或民事案件的適合日期。
予法庭内室,有些翻譯員還成爲新上任推事或法官的大力助手,協助法官操作法庭程序,以及給予法官有關罪案各種處罰方式的法律意見。
在公開法庭裏,法庭未開庭前,他們要確保法庭的紀律一切安好,然後通知法官可以準備出庭審案。
例如:它會告訴雙方律師坐在哪個座位。此外,他也有確保有關人士名字被叫時站起來,也要確保被告何時該講話、何時該安靜,以及何時該離開法庭。
一般上,他們會知道法庭處理案件的優先次序。他們擁有過堂或聆審的案件。他一般會先叫過堂的案件,之後才叫聆審的案件。
另外,對於展期的案件,她也負責給一個新的日期。他必須是好的策劃人,能夠使法庭案通行無阻。也必須把重要案件優先處理。
除上述外,翻譯員也兼任文書工作,例如保釋程序等等、及涉及公開法庭的案件,以及也負責有關法庭審訊時需要到的翻譯文件。
i)福利部官員
他們是負責21歲以下被告的福利部報告。
當檢察官需要21歲以下被告的報告時,他們會寫信要求福利官員準備。
j)記者
法庭也常出現記者。他們負責報道有關社會利益的案件。一般上,法庭都設有記者席位給記者們就坐。
k)傳遞人
有關刑事案件的強制出庭令是由警方傳遞人傳遞的。一般上,警方都有傳遞人負責法庭所發出的強制出庭令。
推事與地方法官都是受法律及司法服務局委任。他們的責任是處理所有來到面前的法律事務,也是法庭的主人。
p/s:目前高庭法官的遴選機制,是由元首根據首相的建議,繼而在咨詢統治者會議后推選出來的。而首相在未提出建議之前,首相必須先咨詢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及高庭首席大法官。
据聯邦憲法第122B(1)、(2)、(4)條文,高庭法官在未被委任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大馬公民
2.必須成爲律師或在司法界服務超過10年。(聯邦憲法第123C條文)
而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領袖。
其餘的法官稱呼與翻譯如下:
上訴庭主席(President of Court of Appeal)
高庭首席法官(Chief Judges)
聯邦法庭法官(Judges Of The Federal Court)
上訴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High Court)
b)秘書或私人助理
,秘書為法官的私人助理。當法庭沒有操作時,任何食物必須先咨詢私人助理。當需要判決理由或者證據筆記時,雙方律師必須寫信給私人助理,好讓他可以提供一份判決書。
c)署理主簿管、助理署主簿官
高庭的司法人員。職責是回報案情予各自的法官。根據雙方律師要求,他們亦有責任發出強制出庭令。任何高庭的審訊展期也是得先通知他們。
d)地方法庭主簿官
司法人員,處理每天法庭的行政工作,使法庭各個部門能夠協調。
e)主控官
司法人員。他們也許是副檢察官、警方主控官以及各個政府部門的主控官。所有高庭的提控工作是由副檢察官進行。而低等法庭的提控工作是由副檢察官和警方主控官負責。
f)律師
律師是法庭成員、一名合法提出法律勸告以及能夠出庭的人。
若他是替嫌犯作辯護工作,便稱爲辯護律師。
g)證人
證人是指來自不同領域的人。他們在法庭提出證據,不論是有關刑事罪案或其他方面的案件。主控官的案件勝負,將依據證人提供怎樣的證詞來決定。證人應當受到尊重和避免受到主控官和辯護律師的干擾。
h)法庭翻譯員
翻譯員對司法能否公正施行,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
他們是推事或法官主要的助理,保管法庭的日曆,選擇審理刑事或民事案件的適合日期。
予法庭内室,有些翻譯員還成爲新上任推事或法官的大力助手,協助法官操作法庭程序,以及給予法官有關罪案各種處罰方式的法律意見。
在公開法庭裏,法庭未開庭前,他們要確保法庭的紀律一切安好,然後通知法官可以準備出庭審案。
例如:它會告訴雙方律師坐在哪個座位。此外,他也有確保有關人士名字被叫時站起來,也要確保被告何時該講話、何時該安靜,以及何時該離開法庭。
一般上,他們會知道法庭處理案件的優先次序。他們擁有過堂或聆審的案件。他一般會先叫過堂的案件,之後才叫聆審的案件。
另外,對於展期的案件,她也負責給一個新的日期。他必須是好的策劃人,能夠使法庭案通行無阻。也必須把重要案件優先處理。
除上述外,翻譯員也兼任文書工作,例如保釋程序等等、及涉及公開法庭的案件,以及也負責有關法庭審訊時需要到的翻譯文件。
i)福利部官員
他們是負責21歲以下被告的福利部報告。
當檢察官需要21歲以下被告的報告時,他們會寫信要求福利官員準備。
j)記者
法庭也常出現記者。他們負責報道有關社會利益的案件。一般上,法庭都設有記者席位給記者們就坐。
k)傳遞人
有關刑事案件的強制出庭令是由警方傳遞人傳遞的。一般上,警方都有傳遞人負責法庭所發出的強制出庭令。
(欲轉貼請留言告知,感謝。
李練)
李練)
【司法/法律】法官遴選制度
我國目前的法官遴選方式是由首相勸告推薦給元首,之後在咨詢統治者會議中討論選定。
不久前首相阿都拉發表將設立一個法官委任委員會來處理法官升任事務,這個做法獲得律師公會的歡迎。然而李練認爲此委員會的成員名單應採納律師公會的提議人選,且應修改現有條例,改爲由該委員會推薦的人選為最後決定,首相沒有決定人選的權力,只負責將委員會推舉的人選提呈給元首。此擧能令司法程序和制度更爲透明化和公平,以遴選出更優秀與適合,以及沒有政治利益挂鈎的法官,也避免委員會只流于形式,卻無實際意義所在。
題外話:一個優秀的法官,應具備品格良好、才智、判斷能力、對事實的掌握、表達溝通能力、效率、程序透明、公正、沒有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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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司法/法律】我國的法庭結構
我國的司法是由上等法院(superior courts)和低等法院(subordinate courts)所組成。
上等法院包括:
1. 聯邦法庭(Federal Court),是我國最高的法院。
2. 上訴庭(The Court of Appeal)
3. 高等法庭(high Court)
低等法院包括:
1. 推事庭(Magistrate Courts)
2. 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s)
各法庭的權限任務説明:
推事庭
推事庭是我國最低階級的法庭,遍及全國各大鄉鎮。
它聆審許多民事/刑事案件。
其刑事權限(Criminal Jurisdiction)
一名推事擁有審訊所有罪行涉及最高監禁10年的案件或單單罰款的案件,以及那些在刑事法典第392條款(打劫)和第457條款(夜間破門行竊)的案件。
推事只可以宣判法律允許的處罰如下
a)5年監禁(若特定法令許可,可判超過5年的監禁)
b)罰款一万零吉(若特定法令許可,可判超過一万零吉的罰款)
c)鞭韃高達12下
民事權限(Civil Jurisdiction)
推事庭可以聆審涉及不超過RM25000的民事事務。
兒童法庭(Court For Children)
兒童法庭乃審訊18歲或以下的少年所犯下的罪行。這些罪行不包括死刑。
兒童法庭和推事法庭是同等的權限。兒童法庭的審訊只限于内室(Cambers)而推事庭的審訊則是公開的。
它的成員包括一名推事和兩名顧問。
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
在推事庭之上是地方法庭,它也是低等法庭。
其刑事權限:除了死刑之外,它可審理所有的罪行,以及審判應執行何種刑法。
民事權限
它有:
a)無限的權限去聆審關於涉及交通意外的案件、屋主和租戶的糾紛以及扣押事宜。
b)聆審只涉及款項不超過RM250,000的案件。
高庭
在馬來西亞只有兩個高庭:馬來亞高庭以及沙巴與砂磱越高庭。
刑事權限
這兩個高庭都有各自的權限去審理全部的罪行。一般上涉及死刑的案件都在高庭審理。高庭可以依循法律作出任何裁決。
民事權限
高庭擁有無限的權限去聆審所有不在低等法庭審理的案件。這些民事案件包括:
a)離婚案
b)委任監護權
c)遺產授權書(產業在高庭的區域權限之下)以及遺囑授權證書。
d)破產和公司倒閉案件
上訴
高庭聆聽來自低庭所作判決的上訴。
修正
高庭有權修正低庭在刑事審訊時所作出的法律錯誤。
上訴庭
上訴庭的設立是聆聽來自高庭判決的上訴。
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是我國法庭結構中最高的法院。它聆聽來自上訴庭和高庭判決的上訴。在聯邦法院還沒有聆聽上訴判決之前,訴方必須要先得到上訴庭的批准令。在聯邦憲法第128和130條文下,聯邦法院也抱有其本身咨詢(consultative)和原有(original)審理的案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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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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