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本地人對司法的認知不多,李練讀閱了一些關於司法及法律的書籍,在此搜集整合資料,以淺出而深入的方式將一些法律知識帶出。
我國是奉行英國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的體制。
三權分立的意義在於把國家統治權分爲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這三种權力置於盡可能相互獨立的國家機關手中,以及地位平等,以分別發揮其牽制、平衡作用的統治原則。
三權分立包含了”分權“及”制衡“,沒有分權,就無法形成制衡的格局;制衡是分權的目的和結果。
三權分立是由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國著名啓蒙思想家、法學家所提出的。
他曾經在其《論法的精神》這本書中指出:“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權力分別應該由議會、内閣(或總統)和法院掌握,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又相互制衡的制度。”以及“不分三權,就是專恣”的論點。
一般上,三權的權限為:
立法(國會)權:掌管財政,監督行政,以及辯論通過各項新法律或修改或廢除應有或過時法律。
行政(内閣)權:是執行立法機關的意志,維護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防禦外國侵略的國家權力。政府授權各個行政機關去實行政府有關的政策,軍隊由行政機關統轄。
司法(法院)權:法律與憲法的詮釋者,法官根據國會立法者的意願去詮釋法令。
而法院的權限基本為:
案件審理權: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懲罰罪犯/裁決私人訟爭的權力。
司法審查權:審查國會某項立法或某种行政是否違憲,並据以解釋憲法之權力。
司法權應當交由人民選舉出來的一些人組成的法庭。要使公民位居法官其職,而非畏懼法官本人。
要貫徹一個公平和民主的社會基礎原則,三權中必須平起平坐,不能有任何一權淩駕于其它兩權,
嚴格來説,我國並沒有完全貫徹三權分立的精神。立法權和行政權是重疊而不是獨立分開。不能相互制衡和監督。
因西方國家如美國奉行的制度是,内閣成員(部長)由行政機構委任,國會下議員由人民選出來,而眾議員並不能委任為部長。
而本地的制度為,擔任内閣成員的人必須要有議員的身份才能被委任為部長或首相。
國會情況:
國會分成上下議院,下議員由人民從選舉中選出,上議員則是由13個洲議會各自選出2人共26位,其它的(上屆上議院共70人,其餘44人)由首相推薦 ,由國家元首委任。
下議員的任期為4/5年,由首相決定解散日期,當國會解散時60天之内必須進行大選;上議員則不會因爲國會解散而改變,上議員的任期一屆三年,最多兩屆。
評述:本來憲法起草的“里特憲制委員會”的原意是要把上議院變成一個完全民選的立法機關,原有憲法條文註明州議會推選的上議員人數應比官委(政府通過元首委任)的上議員人數多。時機成熟時再把官委制度淘汰,最後直接由民選的上議員,然而至今卻是背道而馳,民選上議員的理念變得遙不可及。
而憲法條文本註明上議員應是“對公衆服務有特殊貢獻”的卓越人士,然而當權者通過元首委任的上議員卻不乏政壇失意者。(第十二屆大選后人民本來揣測許子根與三美威魯將會以上議員身份入内閣,然而最終並沒發生。)
而一般上人們所說的“第四權”,指謂的是媒體監督,而近來新起的“第五權”則指的是部落格/博客。
本地的三權分立並沒有達到有效的平起平坐及相互制衡的效力。因政府内閣控制了國會,而國會又牽制法院司法權。
憲法原本規定聯邦的司法權是操于高等法院手中(第121條),可是在1988年憲法修正后,其固有權力已喪失。司法之後已從屬國會。
經過不斷的演變至今,本來建立于憲法之下平起平坐的三權,如今在實踐上已變成由社會契約最高的聯邦憲法往下-〉行政(政府)-〉立法(國會)-〉司法(法律/法院)
根本沒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公平原則。
簡單來説,政府便是主掌了三權的領導,這也是爲何鮮少聽聞政府高官被從輕微的問責至嚴重的被提控的原因所在。因司法權自從1988年后,已失去其獨立性,責問和司法審查的權力已大大削弱,依附在國會及行政兩權之下。
待續...
(注:參考文獻--《我在黑幫的日子》、《法律與你的權利1》by周本興律師,《法律常識之憲法》《馬來西亞人權知多少》by楊培根律師,《當代美國法律》by何家弘,《法律是什麽》,《法律的哲學》)
過往留下許多文字,但從未曾有一個專屬天地記錄這些點滴與分享。 這里記錄著敝人從2006年至今所分享過的時評、法律、心靈、詩/歌詞創作與其它相關的發表。 很遺憾地,2006年之前的文字創作已無法尋回了。
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受雇權益】取代通知的賠償 與 工業關係聯絡方式
取代通知的賠償
若您突然被解雇,或是在通知期限未滿前解雇,你的雇主必須付給相等于在通知時間内工作所應得的工資賠償額。
工作少於2年者可獲得四星期的工資賠償,2年至5年者獲六星期工資,5年或以上可獲八星期的工資,以替代未事前給予通知。
但請注意,若您是在以下情況被辭退,涉及員工將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若聘用合約内已註明你將在屆退休年齡時離職
*行爲不當而被解雇。
*未先獲批准下連續超過兩天工作日缺席及未在此期間通知雇主(或甚至未嘗試這麽做)。而你在過後也無法為本身的曠職提供合理解釋。
*員工自動離職。
*公司股權易手,新老闆接管的7天内獻議你在不比過往條件差的情況下繼續留任,但被你拒絕。
向誰投訴?
檳消協(檳城消費人協會) :
10,Jalan Masjid Negeri
11600 Pulau Pinang.
或勞工局(或最靠近的工業關係局),或人力資源部屬下工業關係總監,地址:
Aras 1-9,blk.D3,
pusat Pentadbiran Kerajaan Persekutuan,
62502 Putrajaya.
勞工局電話:03-4257 9111 / 03-4257 6767
若您突然被解雇,或是在通知期限未滿前解雇,你的雇主必須付給相等于在通知時間内工作所應得的工資賠償額。
工作少於2年者可獲得四星期的工資賠償,2年至5年者獲六星期工資,5年或以上可獲八星期的工資,以替代未事前給予通知。
但請注意,若您是在以下情況被辭退,涉及員工將不會獲得任何賠償。
*若聘用合約内已註明你將在屆退休年齡時離職
*行爲不當而被解雇。
*未先獲批准下連續超過兩天工作日缺席及未在此期間通知雇主(或甚至未嘗試這麽做)。而你在過後也無法為本身的曠職提供合理解釋。
*員工自動離職。
*公司股權易手,新老闆接管的7天内獻議你在不比過往條件差的情況下繼續留任,但被你拒絕。
向誰投訴?
檳消協(檳城消費人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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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0 Pulau Pinang.
或勞工局(或最靠近的工業關係局),或人力資源部屬下工業關係總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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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李練)
【受雇權益】解雇與遣散費
解雇與遣散費
已連續工作不少于12個月的員工在遭解雇時刻獲得雇主的賠償,你應確保本身獲得此權益。
月薪超過RM1500的員工遣散費,端視你當初與雇主之間的合約而定。但假如你的收入是介於RM1500或以下,你是被1955年雇傭法令下1980年雇傭(解雇與遣散費)條例所保護。
在此條例下,雇主遣散工作超過一年的員工是必須給予賠償,在公司服務越久的員工便獲得越多賠償。
如果你工作:
少於2年,你可為每一年的工作/服務獲得10天工資賠償。
2年至5年,你可為每一年的工作/服務獲得15天工資賠償。
5年或以上,則可為每一年工作/服務獲得20天工資賠償。
未滿1年工作期賠償是根據工作月份有多少來計算,至最接近月份爲止。
已連續工作不少于12個月的員工在遭解雇時刻獲得雇主的賠償,你應確保本身獲得此權益。
月薪超過RM1500的員工遣散費,端視你當初與雇主之間的合約而定。但假如你的收入是介於RM1500或以下,你是被1955年雇傭法令下1980年雇傭(解雇與遣散費)條例所保護。
在此條例下,雇主遣散工作超過一年的員工是必須給予賠償,在公司服務越久的員工便獲得越多賠償。
如果你工作:
少於2年,你可為每一年的工作/服務獲得10天工資賠償。
2年至5年,你可為每一年的工作/服務獲得15天工資賠償。
5年或以上,則可為每一年工作/服務獲得20天工資賠償。
未滿1年工作期賠償是根據工作月份有多少來計算,至最接近月份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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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李練)
【受雇權益】當老闆將你裁退時
當老闆將你裁退時
當您收到雇主辭退你的通知時,並沒有正當理由,而你又自認本身並沒有犯上任何必須被裁退的錯誤時,他是無法倉促的這麽做,你擁有權力去爭取你的公平。
我國有保護受僱員工的法律,雇主不能興之所致或隨心所欲的開除員工。否則雇主可能需在你失業期間付給你金錢,或假如被工業法庭諭令的話,讓你復職。根據1955年雇傭法令(適用于每月收入低於RM2000的員工),解雇方式必須是書面形式,並給予員工足夠的通知。若合約上未説明解雇的通知期限,有關期限便以法令下規定為標準。
法令表明,你的任職期少於2年,雇主至少需給予四個星期的通知。工作兩年但少於5年者通知期必須至少是六個星期,至於5年或超過5年者,雇主必須在8星期前通知你。然而,若雇主事前已作調查,發現及認爲有關員工的行爲不當,雇主還是可在未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將員工開除。
就此,員工可把時間帶往工業關係局,而他將嘗試解決糾紛(員工不一定需聘請律師,或可尋求職工會的協助)。倘若事件在此仍未獲解決,工業關係總監將把它提交予人力資源部,這個部門將決定是否把它交由工業法庭處理。(若它未決定這麽做,你就必須把時間帶上法庭。)
需注意的是工業關係局所訂下的期限,你必須在解雇的60天内向該局作出投訴,否則投訴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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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當您收到雇主辭退你的通知時,並沒有正當理由,而你又自認本身並沒有犯上任何必須被裁退的錯誤時,他是無法倉促的這麽做,你擁有權力去爭取你的公平。
我國有保護受僱員工的法律,雇主不能興之所致或隨心所欲的開除員工。否則雇主可能需在你失業期間付給你金錢,或假如被工業法庭諭令的話,讓你復職。根據1955年雇傭法令(適用于每月收入低於RM2000的員工),解雇方式必須是書面形式,並給予員工足夠的通知。若合約上未説明解雇的通知期限,有關期限便以法令下規定為標準。
法令表明,你的任職期少於2年,雇主至少需給予四個星期的通知。工作兩年但少於5年者通知期必須至少是六個星期,至於5年或超過5年者,雇主必須在8星期前通知你。然而,若雇主事前已作調查,發現及認爲有關員工的行爲不當,雇主還是可在未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將員工開除。
就此,員工可把時間帶往工業關係局,而他將嘗試解決糾紛(員工不一定需聘請律師,或可尋求職工會的協助)。倘若事件在此仍未獲解決,工業關係總監將把它提交予人力資源部,這個部門將決定是否把它交由工業法庭處理。(若它未決定這麽做,你就必須把時間帶上法庭。)
需注意的是工業關係局所訂下的期限,你必須在解雇的60天内向該局作出投訴,否則投訴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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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受雇權益】強逼辭職
1.)公司是沒有權力在當事人沒有犯錯或失職的情況下逼員工自動辭職。
若他這麽做往往是爲了省下解雇費,該員工是有權力拒絕這麽做的;只是若員工犯了錯,公司便有權力解雇你而不給予賠償,要你辭職也只是爲了顧及你的顔面。
而前者,有些公司在無法強逼會員自動辭職的情況下,往往會以刁難手段逼走員工,若遇到此情形,亦可向工業關係局提出投訴。
2.)一般上若是Standby on call的工作,如有固定的工作時間,老闆便必須計算額外津貼予你隨傳隨到的工作時間。然而你得注意的是當你簽署工作條款書面契約時,老闆是否已詳細説明你的工作和服務時間及給予的津貼。
若當初沒有簽署這份服務條款契約,您可向老闆索取一份,對於往後咨詢詳細的員工法令給予的保障、或以此作爲往後爭取之前老闆應支付薪水的證據有莫大幫助。
3.)一般上過了試用期,升為正式員工后,便能享有年假。計算方式上方已説明。
譬如老闆給予的年假為一年12天,你工作了三個月便有三天年假,若六個月則有六天,以此推類。
若他這麽做往往是爲了省下解雇費,該員工是有權力拒絕這麽做的;只是若員工犯了錯,公司便有權力解雇你而不給予賠償,要你辭職也只是爲了顧及你的顔面。
而前者,有些公司在無法強逼會員自動辭職的情況下,往往會以刁難手段逼走員工,若遇到此情形,亦可向工業關係局提出投訴。
2.)一般上若是Standby on call的工作,如有固定的工作時間,老闆便必須計算額外津貼予你隨傳隨到的工作時間。然而你得注意的是當你簽署工作條款書面契約時,老闆是否已詳細説明你的工作和服務時間及給予的津貼。
若當初沒有簽署這份服務條款契約,您可向老闆索取一份,對於往後咨詢詳細的員工法令給予的保障、或以此作爲往後爭取之前老闆應支付薪水的證據有莫大幫助。
3.)一般上過了試用期,升為正式員工后,便能享有年假。計算方式上方已説明。
譬如老闆給予的年假為一年12天,你工作了三個月便有三天年假,若六個月則有六天,以此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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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權益】超時工作 與 產婦福利
超時工作
“超時”(OT=over time)指的是超過日常工作時間的加班。
在任何正常工作天你若超時工作,應得的工資至少是每小時工資率的1.5倍。
若是在公共假日,薪水以月、周、日或件計算,超時工資率應該不低於每小時工資率的三倍。
至於以小時計薪的人,則必須至少付至少兩倍于每小時的工資率給你。
產婦的福利
一名女性員工有權享有至少連續60天的分娩及生産津貼,但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分娩日前的四個月期間,曾為同一個雇主工作了一段時日。
*分娩日前的九個月期間,曾為同一個雇主工作不少于90天。
月薪員工,在分挽期間應領取跟平時一樣的月薪津貼。
至於按周、日、小時及件數計薪的工人,根據<1976年雇傭(最低生産津貼率)條例>,雇主所付的生産津貼,是依照員工的普通工資率或每天6元的最低工資率來計算。(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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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超時”(OT=over time)指的是超過日常工作時間的加班。
在任何正常工作天你若超時工作,應得的工資至少是每小時工資率的1.5倍。
若是在公共假日,薪水以月、周、日或件計算,超時工資率應該不低於每小時工資率的三倍。
至於以小時計薪的人,則必須至少付至少兩倍于每小時的工資率給你。
產婦的福利
一名女性員工有權享有至少連續60天的分娩及生産津貼,但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分娩日前的四個月期間,曾為同一個雇主工作了一段時日。
*分娩日前的九個月期間,曾為同一個雇主工作不少于90天。
月薪員工,在分挽期間應領取跟平時一樣的月薪津貼。
至於按周、日、小時及件數計薪的工人,根據<1976年雇傭(最低生産津貼率)條例>,雇主所付的生産津貼,是依照員工的普通工資率或每天6元的最低工資率來計算。(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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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權益】公共假期和休息日
公共假期和休息日
作爲雇員,你有權享有至少十天的有薪公共假期,期中四天為國慶日、最高元首華誕、州統治者/州元首華誕(或聯邦直轄區日),以及勞動節。雇員有權享有每星期一天的休息日,工作為輪班制,則任何不少于連續三十小時連續不斷的休息時間,便算是休息日。
年假
年假的日數每种工作各不相同,但我們有權享有至少一年8天的年假(為雇主工作少於兩年),若工作介於兩年至五年,年假至少12天,工作超過5年,年假至少16天。
若雇主把你解雇,你剩餘的年假可以你的普通工資率計算成一天的工資。
月薪受僱者的計算方法為:
月薪
26
周薪受僱者,則計算方法為:
周薪
6
若以日薪或計件工价受僱,普通工資計算法是將前一段期間所得工資除以該段期間的正確工作日。
病假
你應得的病假日數多寡,是以你為同一個雇主工作多久而定。工作少於兩年,你有權享有一年14天的病假。工作介於2年至5年,病假為18天,超過5年則有22天。若您的病假超逾雇主給你的病假日數,就會從你的年假或是薪水中扣除。
若您入院留醫,你有權享受最多60天的病假。這包括非入院性質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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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作爲雇員,你有權享有至少十天的有薪公共假期,期中四天為國慶日、最高元首華誕、州統治者/州元首華誕(或聯邦直轄區日),以及勞動節。雇員有權享有每星期一天的休息日,工作為輪班制,則任何不少于連續三十小時連續不斷的休息時間,便算是休息日。
年假
年假的日數每种工作各不相同,但我們有權享有至少一年8天的年假(為雇主工作少於兩年),若工作介於兩年至五年,年假至少12天,工作超過5年,年假至少16天。
若雇主把你解雇,你剩餘的年假可以你的普通工資率計算成一天的工資。
月薪受僱者的計算方法為:
月薪
26
周薪受僱者,則計算方法為:
周薪
6
若以日薪或計件工价受僱,普通工資計算法是將前一段期間所得工資除以該段期間的正確工作日。
病假
你應得的病假日數多寡,是以你為同一個雇主工作多久而定。工作少於兩年,你有權享有一年14天的病假。工作介於2年至5年,病假為18天,超過5年則有22天。若您的病假超逾雇主給你的病假日數,就會從你的年假或是薪水中扣除。
若您入院留醫,你有權享受最多60天的病假。這包括非入院性質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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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權益】公共假期工作的工資
| 公共假期工作的工資 若雇主要你在十個選定假日的任何一天工作,你就有權享有以下的工資率,即使在公共假日工作的時間少於每日工作時間。 *工資以月薪、周薪或日薪計算,可獲得雙倍計算。 *工資以件數計算,可按件數計算普通工資的雙倍。 雇主要你在每週的休息日工作: *若你的工資是以日/小時計算: a.工作不超過正常工作日時間的一半,你可以得到普通工資率計算的一天工資。 b.工作超逾正常工作日時間的一半,但不多過正常工作時間,你應該得到兩天的工資。 *若你的工資是以月計算: a.工作不超過正常工作日時間的一半,你可以得到普通工資率計算的半天工資。 b.工作超逾正常工作日時間的一半,但不多過正常工作時間,你應該得到一天的工資。 *若你的工資以件數計算,就應得到按件普通工資計算的一倍。 (欲轉貼請留言告知,感謝。 李練) |
【受雇權益】雇傭法令的工作時限
| 雇傭法令的工作時限 雇傭法令所規定的工作時限為: *一天8小時 *每週48小時 *一天十小時的伸展工作時間(加班) *若您是在農業界(例如園丘)工作,即使您一個月的工作日少過24天,但只要你身在工作場所,願意工作並且能勝任,雇主便必須付給你完整的月薪。 *在這部法令下,任何人不可在沒休息的情況下持續工作超過5小時。 雇佣于工农界的女工,雇主除非预先得到劳工总监的批准,否则不能要他们在夜间10时至凌晨5时之间工作,违者可被提控于法庭。但公共巴士女跟车员及服务于已获劳工部批准的工业领域,而每天最少有两班轮班的女工则例外。 (欲轉貼請留言告知,感謝。 李練) |
【受雇權益】工作的書面契約
關於工作,《1955年雇傭法令》是保障工人的主要權益之一,但這部法令只保護某些如月薪不足RM2000的雇員及勞動工人(不論薪金多少)
月薪超過RM2000者,他們的雇傭條款是以習慣法(普通法)或者他們本身的雇傭契約所規定。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在我們受僱/開始工作時,單單從口頭上的承諾並不能保障您的權利,擁有一張列明工作條款的書面服務契約(合約)是很重要的,這份合約至少須註明下列資料。
*職位名稱:
*受僱日期
*起薪
*假期與年假
*有薪病假和其它醫藥福利
*你的辭職通知時間或雇主的解雇通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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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月薪超過RM2000者,他們的雇傭條款是以習慣法(普通法)或者他們本身的雇傭契約所規定。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在我們受僱/開始工作時,單單從口頭上的承諾並不能保障您的權利,擁有一張列明工作條款的書面服務契約(合約)是很重要的,這份合約至少須註明下列資料。
*職位名稱:
*受僱日期
*起薪
*假期與年假
*有薪病假和其它醫藥福利
*你的辭職通知時間或雇主的解雇通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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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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